極目新聞記者 龐正
通訊員 陳旺
白紙黑字的欠條,錢要不回來了!近日,恩施州恩施市法院審結一起跨越16年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給所有習慣把欠條“壓箱底”的債權人提了個醒。
2008年,曾某多次在王某經營的“雅馬哈摩托車專賣店”進貨,貨款一直未結清。2009年5月4日,曾某手寫欠款單一份,載明“欠王某摩托車款34000元整”。2012年,王某上門催收。曾某先后向王某還款3000元、4000元,共計7000元。此后十余年,剩下的27000元再無下文。直至今年,王某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某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利息。
法庭上,曾某對欠款事實認可,但提出抗辯——訴訟時效已過。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核心爭議在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涉案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從債權人首次主張權利時起算。2012年王某上門催收,構成有效權利主張,三年訴訟時效由此啟動。曾某隨后支付的7000元屬于部分履行債務,三年訴訟時效歸零重算。
問題出在后頭。2012年最后一筆還款后,王某再未催過。十余年間,沒有上門記錄,沒有微信短信,沒有新的還款協議。三年期限走完,王某仍未采取任何有效行動,這筆債權最終“過期”。
法院判決: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很多人覺得,欠條在手就永遠是債主。這是個誤區。《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有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老賴’,而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法官提醒,怎么讓欠條不過期?記住三招:一是勤催款、留痕跡。書面催款函(有簽收回執)、微信短信文字記錄、通話錄音,都是讓訴訟時效“歸零重啟”的鐵證;二是小還款、大作用。哪怕對方只還一百元,只要他承認債務、部分履行,時效就從這天起重新算三年;三是別戀戰、走程序。協商不成,務必在三年內起訴或申請仲裁,法院的立案文書是定格權利的最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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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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