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看了個帖子,內容是一案件當事人講述自己遭遇的被律師分段收費的遭遇,令語人君想到了近期的一位網友在文后的留言。
帖子稱,自己有一涉及傷殘評定的案件,通過網絡跟某律師事務所取得了聯系,上來就被律師收取了500元定金,之后律師才會介入法律事務的處理,去溝通鑒定機構是否能評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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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帖子講述的其他內容不談,律師介入法律事務之前先收定金的做法,不由得令人眼前一亮——如今的律師已經開始分段收費了嗎?
無獨有偶,央視最近熱播的《家事法庭》中,也出現了律師收取定金打離婚案件的劇情。
劇中,秦睿律師收取當事人劉文波300元定金,便代理了其與孫辣辣之間的離婚訴訟案件。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劉文波稱自己已經咨詢其他律所,這個案子可以風險代理,官司打贏才給錢,如果秦睿律師不同意,自己就要換律師。作為年輕律師的秦睿,案見經濟收入不穩定,生存壓力大,還要攢錢給奶奶買藥,最終選擇了同意。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婚姻案件是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也不允許以“定金+風險分成”等變相風險代理方式收取費用。
不知道電視劇不知道這一行業規定,還是真實地反映年輕律師為生活所迫不惜違反行業規定,在涉及律師執業的劇情設計上,來了這么一出律師收取定金代理離婚案件的劇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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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律師是不得收取合同約定之外的各類費用的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根據以上規定,若律師未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未明確約定定金條款,或存在欺詐、脅迫、私自收費等違規行為,收取定金屬于違法,委托人有權要求返還并追究責任。
現實中,有人被律師收取了差旅費,合規嗎?
在前幾天文章《每個案件5000元,是律師收費的“斬殺線”?》的留言區,有網友的留言是,自己就遭遇到了律師在約定的律師費之外,被收取了差旅費。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結算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除上述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律師收取差旅費,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一是在法律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前提;二是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合法票據,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三是需預收差旅費,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確認后方可收取,結算時,應提供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如交通票據、住宿發票等),否則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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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定金,還是差旅費等,很多律師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則的弱點,在變相“薅羊毛”
帖子中描述的律師收取定金才介入傷殘鑒定事務,之后根據傷殘評定與否再決定是否代理案件及律師費,實際上是對法律服務實行了分段收費的套路,應該是不符合行業規定的。
網上有笑話是,病人生病需要住院,先去醫院咨詢住院費價格,被告知,住院費每天500元。等病人住院之后的第二天,護士來通知,從第二天開始住院費600元,理由是病情加重了。等到第三天,護士再通知,第三天開始住院費700元,因為病人又查出來一個新病癥。病人感慨,越住越貴,病情沒好,沒想到自己的身體是付費升級的啊!
現實中,有些律師常常以收取定金、差旅費、調查取證費、開庭出庭費等形式,向當事人收取法律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費用,卻根本拿不出有效的費用開支票據,應該就是借鑒了上述笑話中的做法。
先是以低價或是某些承諾攬住案源,再找各種理由收取各種費用,在當事人身上榨取最大的經濟價值,實際上都是采用的各種違法違規的操作。本來是奔著低價去的,結果當事人最后一算賬,各種收費遠超那些明碼標價的律師。
有的利用當事人信賴處理法律事務要走關系的心理,干脆收取案件運作費、關系疏通費,一來彰顯自己有關系,二來從中牟利。至于所謂的運作費、疏通費是否真的交給了執法司法人員,大概率是只有天知道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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