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6日,張三在某公司操作機器時,右手不慎被機器壓傷。公司未為張三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2024年7月22日,經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局認定,張三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
2024年10月9日,經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張三所受工傷的傷殘等級為捌級。
張三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本案中,公司、張三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張三月工資標準,結合常州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該院確認張三月平均工資按照常州市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平均工資8785元的60%即5271(8785×60%)元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張三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5271元,停工留薪期為6.8個月,故對張三主張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5842.8元(5271X6.8)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公司主張張三的月工資標準應為5167.8元,故一審法院認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有誤。
經查,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張三的月工資標準,結合常州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一審法院確認張三月平均工資按照常州市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平均工資8785元的60%即5271元(8785×60%)計算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因此,一審法院按張三月平均工資5271元認定停工留薪期工資并無不當。
案號:( 2026 )蘇 04 民終 2037 號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