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子”請教個問題,挺現實的。
火災撲滅后,某某局長來了、某某縣長來了、某某記者來了、某某遇難者家屬來了……,誰都想進火場,到底讓進不讓進,我應該怎么說?
我告訴他,這是個大問題。
別看消防幾乎天天能碰到這事兒,依我看,全國真沒幾個人能把這事搞明白、說得清、扛得住。
所以你看吧,火災撲滅后,火場誰都進,那些掛著“調查組”牌子的人更是隨便進。誰攔了?攔得住嗎?為啥不去攔、不敢攔、攔不住?因為,連消防人自己都覺得“沒底氣、不自信”。
實際上,法律法規寫得明明白白:
一、核心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2.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十六條
火災發生地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及時封閉火災現場,劃定警戒范圍,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清理現場、移動物品。
二、定義“需要”,法定“需要”的具體情形
(一)現場安全的需要
1. 現場存在建筑坍塌、墻體脫落、構件墜落等結構坍塌風險;
2. 殘留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氣體、危化泄漏、漏電、復燃、爆燃等次生災害風險;
3. 隔離危險區域,防止群眾圍觀誤入,保障勘驗人員、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二)調查取證的需要
1. 保護起火部位、起火點、引火源、燃燒蔓延痕跡、煙熏碳化痕跡等關鍵現場物證,防止人為破壞、踩踏、清理、移位;
2. 開展現場勘驗、實地測量、制圖拍照、視頻固定、提取物證、現場實驗等調查工作,排除各種人為干擾;
3. 詢問當事人、目擊者、相關責任人,防止有人了解內情、干擾證言、造成串供、隱匿事實;
4. 針對亡人火災、較大及以上火災、疑難復雜火災、疑似放火或過失犯罪火災,開展深度溯源調查,現場是最關鍵的“犯罪現場”;
5. 為后續火災認定、復核、技術鑒定、專家論證等保留完整原始現場。
(三)秩序管控的需要
1. 管控現場秩序,防止無關人員闖入、物資哄搶、私自清運現場物品;
2. 避免不實拍攝、隨意傳播現場畫面,防范網絡謠言、惡意炒作,維護公共秩序;
3. 重大輿情場所、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單位火災,依法管控現場,維護公共利益。
三、理直氣壯說得清
根據上述“3大類11小項”需要,消防部門有權決定火災現場的封閉范圍和封閉時間。任何非火災調查專業人員進入現場,都必須經過現場專業人員明確許可,并嚴格遵守指定路線和相關注意事項。
“根據需要”,是法律授予消防救援機構的合理裁量權,只要基于上述“3大類11小項”的需要,消防完全可以實施火場封閉,這是依法履職,不是任性矯情。
什么局長呀、縣長呀、記者朋友呀、遇難者家屬呀,大家都是人,是人就怕砸、怕毒、怕電著;是人又不懂專業,就可能破壞現場、造成證據滅失或者跑風漏氣,給火災調查甚至刑事偵查帶來阻礙或被動。
把道理講清楚,不怕死的就進,不怕違法的就進,不怕被追究責任的就進,“黑子”,你懂什么叫做“胸有點墨成丘壑,心底無私天地寬”了不?
我就問你,以后,你能管住火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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