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先生花費34萬余元,在南寧市中達桂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達4S店)買了一輛寶馬車。提車不久后,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提示制動系統故障。
黎先生隨后得知該車屬于召回范圍內的車輛,認為店家在銷售中故意隱瞞這一事實,要求退換車遭拒。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黎先生退車退款的訴求。
新車剎車失靈
車輛在召回名單上
2024年12月21日,黎先生與中達4S店簽訂汽車購銷合同,以總價34.35萬元購買一輛寶馬530Li轎車。合同約定預計提車時間為2025年1月1日。
黎先生依約支付了2萬元預付款,并辦理了31萬元左右的購車貸款,同時支付了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用、終身保養套餐及上牌費等。
2025年1月1日,黎先生提車。然而,提車后不久,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黎先生于同年2月5日將車送至中達4S店檢修。
這時黎先生獲知,涉事車輛在寶馬2024年9月召回名錄內,部分車輛制動助力裝置傳感器信號易受干擾,會影響ABS、DSC等制動控制系統,存有安全隱患。黎先生要求4S店退換車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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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4S店。
寶馬車主起訴4S店
要求退一賠三
2025年4月,黎先生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起訴中達4S店。
黎先生認為,店家在售車過程中,未對車輛完成PDI檢測與機油更換,也未主動告知車輛屬于召回車輛,存在銷售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購車合同,退一賠三,同時要求賠付購置稅、保險費等相關損失。
中達4S店辯稱,廠家早已發布車輛召回公告,門店也已將召回情況如實告知黎先生,廠家與門店均不存在隱瞞、欺詐行為,相關事宜并未影響對方購車決定,黎先生主張退一賠三并無事實依據。
車輛交付時,不存在未做PDI檢測、未更換機油的情況。
此外,購置稅、保險費均為車輛交易后產生的常規必要支出,黎先生辦理購車分期產生的相關費用,屬于個人自行承擔的資金成本,要求4S店承擔以上各項費用,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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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車輛。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店家存在欺詐行為。
此外,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中達4S店提供的告知函落款處的簽名及日期為黎先生本人所簽,證明店家已履行告知義務。
因此,法院對黎先生主張的欺詐行為不予認定。
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對未消除缺陷的汽車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法院認為,中達4S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向黎先生銷售并交付車輛時,該車輛的缺陷已被消除。
同時,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相關規定,因制動系統失效等質量問題,消費者在60日或3000公里內有權選擇換車或退貨。
一審判決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中達4S店退還黎先生購車款,同時賠付其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等費用,另支付按18個月計算的購車貸款利息,共計41.7萬余元,駁回黎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5月11日,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黎先生與涉事4S店均不服一審判決,目前雙方已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合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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