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農業銀行原首席專家兼深圳市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許錫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許錫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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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許錫龍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三農政策與規劃部總經理,中國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首席專家兼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提拔、人事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700萬余元,許錫龍個人實得3227萬余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
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許錫龍離職后,與他人通謀,利用其曾任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招錄到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幫助,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939萬元,許錫龍個人實得440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錫龍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許錫龍在犯罪過程中,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情節,予以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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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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