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消費者自身填寫收貨信息有誤,導致商品被他人取走,能否要求商家重新發貨?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購收貨信息填寫錯誤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依法駁回了消費者要求商家重新交付商品的訴訟請求。
2024年11月,沈某在某公司官網下單購買了一副耳機,支付貨款1399元。下單時,沈某填寫的收貨地址為某市某小區5棟,指定收貨人為劉某,預留的收貨聯系電話為xxx286。
訂單生成后,某公司通過快遞公司發貨。因收貨地址未標注具體門牌號,快遞員無法直接送貨上門,便通過訂單預留的電話號碼聯系收件人。通話中,該號碼機主自稱劉某,要求快遞員將包裹放入小區快遞柜。快遞員核對地址、姓名與訂單信息一致后,按對方要求將商品投放進快遞柜。后該包裹被人從快遞柜中取出,物流系統顯示配送完成。
后沈某登錄某公司官網查詢訂單狀態,顯示商品已送達,但指定收貨人劉某并未收到這副耳機。經核對,沈某發現自己下單時預留的收貨電話號碼填寫有誤,正確號碼應為xxx386,兩個號碼僅一位數字之差。發現包裹被他人取走后,沈某曾報警處理,但因取件監控畫面模糊,無法確認取件人身份。在與某公司協商重新交付商品未果后,沈某訴至東城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耳機一副,并由某公司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中,某公司認為其已依約完成商品交付。收貨人電話填寫錯誤系沈某自身過錯,不能作為商家再次交付商品的理由。故某公司不同意沈某的訴訟請求。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沈某在某公司經營的在線商店下單購買涉案耳機并支付貨款,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沈某負有依約支付貨款的義務,某公司負有依約交付貨物的義務。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為某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交付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案中,收貨地址及收貨電話號碼均系沈某自行填報,其未填報具體門牌號,快遞員無法依據該地址直接上門配送。快遞員已與訂單預留電話號碼取得聯系,在核對收件人姓名、地址信息無誤后,按對方要求將包裹放入快遞柜,該配送行為并無不當。結合日常交易習慣及生活常識,快遞包裹入柜后,平臺會向預留手機號發送取件碼,需憑取件碼方可完成取件,涉案包裹已從快遞柜被取走,應認定某公司已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沈某在下單時未填寫準確、完整的收貨地址,且自認收貨電話填寫錯誤,由此導致的貨物被他人冒領,應由其自行承擔。最終,東城法院判決駁回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沈某自行負擔。后沈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通訊員 孫玲杉)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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