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申請“僅退款”企圖免費得到商品,被商家拒絕后就投訴店鋪、惡意下單、索要“和解費”,網店老板曹先生就遇到了這么一位難纏的顧客。殊不知,這位問題顧客的套路,套住的不只有曹先生一人,他竟然對900多家網絡店鋪都下了手,惡意下單2700余次,下單總流水高達1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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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經營著多家網絡店鋪,都是主營洗護類商品,他的煩心事兒起源于自家網店收到的一名陳姓顧客的“僅退款”申請,理由是“不想要了”。曹先生說,由于當時陳某下單的商品已經發貨,于是他拒絕了這條“僅退款”申請,希望顧客能退貨退款,把商品也退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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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說,他以為這是遇到了想占點小便宜的顧客,對方揚言說要投訴、報復曹先生,他也沒太在意,但沒成想過了幾天,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聯系了曹先生。
曹先生說,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詢問了相關情況后,建議曹先生和顧客協商解決。而等曹先生再次和陳某取得聯系后,他意識到事情變得棘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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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曹先生經營的多家網絡店鋪都遭遇了陳某的惡意下單。每筆訂單的商品數量從幾十件到幾百件不等,金額也從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一旦貨物完成打包并被快遞攬收,陳某就會申請“僅退款”,這讓曹先生非常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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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局面:如果發貨,陳某必定會繼續申請“僅退款”,不僅商品“有去無回”,曹先生的打包、物流等費用也會白白損失;但如果一直拖著不發貨,又會因“未按時發貨”違反平臺規則,影響店鋪信譽和正常經營。無奈之下,不堪其擾的曹先生向陳某支付了5000元“和解費”,以求平息這場風波。
遭受惡意侵擾 網店陷入困境
花錢消災式的妥協并沒能讓曹先生真正安心,想到這類惡意侵擾很可能再度讓他的店鋪陷入困境,曹先生最終選擇了報警求助。經查,除了曹先生,還有其他商家也遭遇了陳某的層層套路。陳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檢察機關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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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稱,陳某的作案套路分為三步。第一步就是試探性下單,待賣家發貨后就申請“僅退款”。如果商家同意了,他就能免費獲得商品,如果商家拒絕,他就會采取第二步——以“商品質量有瑕疵”“商家拒絕退款”以及“店鋪存在好評返現”等虛假理由,向相關部門投訴,以此給商家施加壓力并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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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檢察官 吳佳偉:陳某提出的索賠需求,其實每次的金額都是比較小的,一般只有幾百元。選定的作案商家其實也是分布在全國各地的,所以當陳某對特定的商家提起舉報的時候,商鋪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是其他職能部門,沒法從單個的投訴舉報當中來發現陳某惡意索賠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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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家還不肯妥協,陳某就會采取第三步——通過店家公示的營業執照,查找店主的所有關聯店鋪,然后進行大量惡意下單,持續向商家報復、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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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介紹,對于商家而言,每筆訂單他們都要承擔相應的技術服務費、物流費、打包費等成本,并且大量異常訂單和退貨,會影響店鋪在平臺的權重和排名。因此,為了讓店鋪盡快恢復正常經營,多數賣家往往會選擇向陳某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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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檢察官 吳佳偉:據查明的事實統計,陳某針對900余家電商平臺店鋪,惡意下單一共2700余次,累計惡意下單金額達到了1000余萬元,僅造成電商平臺商鋪技術服務費的損失就達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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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解釋,本案中,陳某在網絡平臺采用惡意大額下單的手段達到其索取財物、惡意報復的目的,其行為已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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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檢察官 吳佳偉:一個是從主觀方面,陳某的主觀上既有他自己僅申請退款的訴求,沒有達到滿足之后,一個報復泄憤的目的。另外一個也是想通過惡意下單,投訴舉報來非法獲利的一個目的,他的目的上具有一個復合性。客觀上,不管是惡意下單、投訴舉報,還是沒有正當理由來獲取相應的財產性利益,其實都嚴重地影響了商家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也侵害了商家在生產經營活動當中的一個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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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陳某提起公訴。最終,江陰市人民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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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龐寵:傳統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本罪的“其他方法”不再局限于物理性毀壞生產資料,應當然地包括數字經濟時代非物理性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本案傳遞了司法機關依法嚴懲濫用規則型網絡犯罪的明確信號。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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