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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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存在一個認知誤區:虛假訴訟即便給他人造成損失,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最多只是撤銷虛假訴訟的生效裁判即可。
那么,虛假訴訟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之《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明確:
虛假訴訟不僅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若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增加訴累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支出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合理維權成本,以及因虛假訴訟導致的財產權益受損。
裁判觀點簡析
實務中,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損失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為參加虛假訴訟、糾正錯誤裁判而支出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合理維權成本;二是因虛假訴訟導致財產權被侵害、債權無法及時實現而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判斷虛假訴訟行為人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核心看其行為是否與受害人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只要虛假訴訟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權益受損,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某某與田某某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田某某拖欠張某某大額款項未償還,張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擬通過執行田某某名下財產實現債權。期間,田某某為逃避債務、阻礙法院強制執行,與朱某某惡意串通,虛構民間借貸關系,由朱某某作為原告起訴田某某,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生效判決,后朱某某依據該虛假判決申請執行,意圖將田某某名下財產“執行”至自己名下,制造田某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
該虛假訴訟導致張某某的強制執行程序被拖延,債權長期無法實現,期間張某某為應對該虛假訴訟、推進自身執行案件,支出了律師費、交通食宿費、誤工費等多項合理費用,財產權益和時間成本均遭受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某與朱某某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虛假訴訟,意圖逃避債務、阻礙張某某實現合法債權,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且該虛假訴訟行為與張某某的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判決田某某、朱某某連帶賠償張某某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全部合理損失,切實維護了張某某的合法權益。
周軍律師提醒:若遭遇虛假訴訟、遭受損失,受害人應及時固定虛假訴訟證據、維權支出憑證等,依法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追回自身損失;切勿心存僥幸實施虛假訴訟,否則將承擔多重法律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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