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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車主的小伙伴
有沒有這種擔心
好心借車出去出了事情還得自己承擔
“好意同乘”卻攤上事故
“乘客”開門殺責任事故在誰身上
駕駛證過期(未注銷)出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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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最高法人民法院正式發布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二)》
一共十一條新規明確這些問題
可以用不上
但是知道一條法規
未來的自己也更有底氣
一起來和小編學習今天的法規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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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發布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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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發布新規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并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為了方便大家能迅速的了解
這次的新規說了什么
小編給大家拆分出來講講
落實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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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劃分
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限定
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機動車使用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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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劃分
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一并起訴乘車人、駕駛人以及承保該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請求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事項
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賠償后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損害是因乘車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確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過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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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劃分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對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被侵權人起訴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機動車使用人主張減輕自身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注意事項
被侵權人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由,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構成前款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進行認定。
除了以上三個小編認為比較重要的點
小編單獨拿出來說了一下
接下來的小編就統一匯總在一起講
其他事故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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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過期≠拒賠理由(新規第四條)
很多人駕照到期忘記換證,但駕駛證并未被注銷,此時開車出事,保險公司常以此拒賠。僅以“駕照到期”為由拒賠交強險、商業險的,法院一律不支持。
?起重車、升降車等工程專項作業車發生事故,賠償分三種情況(新規第五條):
①正常通行時出事 →交強險必須賠
②作業時非交通事故 → 交強險不賠,但特種車商業險照常賠;賠完還不夠的,找侵權人賠
③特種車在道路外通行出事 → 比照交強險規定處理
?退休老人撞人或被撞都有得賠(新規第六條)
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能證明因事故導致誤工損失的,法院支持索賠。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致殘,后因其他原因在訴訟期間死亡,家屬可主張按殘疾賠償金標準計算賠償(新規第七條)。
?受害者有多個被扶養人(老人、孩子),生活費計算方式:各被扶養人費用相加,總額不超過"人均消費支出"上限(新規第八條)
?打官司輸了,保險也要出訴訟費(新規第九條)
保險公司參與訴訟敗訴的,不能以"合同約定不承擔訴訟費"為由拒付訴訟費。
?醫保/工傷已付的費用不能重復索賠(新規第十條)
醫保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已支付的醫療費,或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喪葬費,不能再找侵權人要。
但:社保機構或救助基金可以另行起訴侵權人追償(可合并審理)。
?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出事怎么告(新規第十一條)
騎電動車被撞,可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承保非機動車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法院合并審理。
屬于非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商業三者險先賠,不夠的部分侵權人補。
?注意事項: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包括前面單獨的三條)。
這次的新規將于2026年6月30日開始實施
這次的規定
明確了更多交通事故的賠付責任
但是小編還是得說
“安全第一,大家一定要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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