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魏哲哲)為正確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1日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規定共21條,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
違法占用耕地行為時間跨度一般較長,行政機關查處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因注銷、死亡、故意逃避監管,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確定建設行為人的情況比較多見。而在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后,通過買賣、抵賬、贈與、租賃等方式將建設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況則更為常見。
對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設行為“違建必罰,拒執必究”。最高法行政審判庭二級高級法官閻巍介紹,在違法建設行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實際占有、使用人或者實際占有、使用人能夠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處置,一般不會產生爭議。如果實際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機關的依法處置行為,應當對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人民法院切實維護土地資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2020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耕地保護領域行政案件23.98萬余件、民事案件39.97萬余件、刑事案件45667件。
《 人民日報 》( 2026年05月14日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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