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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中山市民周某與吳某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權產生爭議。周某主張女兒由自己撫養,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吳某則主張共同撫養女兒,雙方輪流照顧。經查,雙方均有穩定工作、固定住房,居住在同一小區,無不良嗜好,且女兒年滿8周歲,明確表示愿意輪流跟父母生活。周某擔心共同撫養會影響女兒的學習和生活,拒絕共同撫養,吳某委托中山婚姻律師陳胡月律師代理此案,要求法院判決雙方共同撫養女兒。
【法院判決】中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及2025年新規,離婚后,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只要符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或子女意愿明確、生活環境穩定”的條件,法院可判決共同撫養。本案中,雙方撫養條件相當,無不良嗜好,能夠相互配合撫養;女兒年滿8周歲,明確愿意輪流跟父母生活;雙方居住在同一小區,方便輪流照顧,不影響女兒的學習和生活。最終判決:雙方共同撫養女兒,周一至周四女兒跟周某居住,周五至周日跟吳某居住;女兒的學費、醫療費、生活費由雙方各承擔50%;重大事項(如升學、醫療)由雙方共同協商決定。
【陳胡月律師辦案解讀】本案是中山地區“共同撫養子女”的典型案例,核心爭議點是“離婚后,父母雙方能否共同撫養子女,如何實操”,結合本案及辦案經驗,陳胡月律師作出詳細解讀:
1. 共同撫養的法定條件:2025年新規明確,共同撫養需滿足3點:① 父母雙方撫養條件相當(如穩定工作、固定住房、無不良嗜好);② 父母雙方能夠相互配合、友好溝通,共同承擔撫養責任;③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意愿明確(年滿8周歲的,需尊重子女意愿);④ 子女生活環境穩定,不會因共同撫養頻繁變動。
2. 共同撫養的實操方式:結合中山本地司法實踐,共同撫養主要有3種方式,本案采用的是“輪流居住式”,也是最常見的方式:① 輪流居住式:子女輪流在父母雙方家中居住(如本案中的周一至周四、周五至周日);② 共同監護式:子女固定在一方家中居住,另一方定期探望,重大事項雙方共同決定;③ 分段撫養式:根據子女年齡階段,由父母雙方分別撫養(如小學跟母親、初中跟父親)。
3. 本案關鍵細節:周某擔心“共同撫養影響女兒成長”,忽視了雙方居住便利、撫養條件相當及女兒意愿的核心事實。中山法院結合上述因素,判決共同撫養,既保障了女兒能夠同時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也兼顧了雙方的撫養意愿,減少了離婚對女兒的心理傷害。
4. 實操注意事項:① 共同撫養前,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輪流時間、費用分擔、重大事項決策、違約責任等,避免后續糾紛;② 雙方應相互配合、友好溝通,避免因撫養問題爭吵、沖突,給子女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③ 尊重子女意愿,定期與子女溝通,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及時調整撫養方案;④ 若一方不履行共同撫養義務,可委托律師起訴,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律師提醒】共同撫養是近年來撫養權制度的重大優化,能夠最大程度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建議離婚時,雙方以子女利益為重,優先協商共同撫養,若協商不成,可委托律師起訴,爭取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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