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位廣州市民在社交平臺上發帖反映,停放在越秀區的電動車被查扣后,被運到了近百公里外的從化區。13日,“記者幫”記者實地走訪廣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溫泉涉案停車場,發現越秀車主“跨區取車”費時費錢、叫苦不迭,這也催生出有償代拉、組團拼單和二手車回收等一系列火爆“生意”。
奔波百公里花費數百元
13日早上8點半,“記者幫”記者從天河區出發,經四次換乘地鐵、打車,輾轉約2個半小時,直至上午11時到達了從化溫泉鎮的停車場。現場看到,停車場入口處為簡易的臨時板房崗亭,外圍由綠色鐵皮圍欄圍擋,張貼著《關于取回被扣留車輛有關事項的告知》,明確取車流程與注意事項。
登記表上顯示,當天9時至11時30分,已有超過20名車主前來取車,且無一例外都是從越秀區而來。車主們拎著身份證復印件和《返還物品憑證》,在車場門口來回踱步,滿臉疲憊。
車場工作人員直言:“從4月20日起,越秀查扣的電動車全拖到這,我們也很奇怪,也很累”。
林女士(化名)當天正在等待男友取車。她男友是香港籍,電動車在小區內被扣,“無牌,車架號也不知道,加上香港身份,辦手續特別麻煩”,兩人為此跑了多趟位于荔灣陳崗的越秀大隊交通違法處理室,才拿到取車憑證。沒想到取車更難:打車來回從化,加上50元罰款,耗費兩個多小時、花了200多元。取完車又叫貨拉拉拖回越秀,又支付130多元。當天還出現個小插曲,因車場位置較偏,導航不準,貨拉拉司機誤開到后山,又額外折騰了半個多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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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車主找人代拉
家住五羊邨附近的李女士(化名)同樣疲憊不堪:“我開了一個多小時車來認車,”她一大早趕到荔灣陳崗辦手續,因車輛證件不齊,須先到近百公里外的車場確認車輛。“認完車還要回去交罰款,交完罰款又得再跑一趟取車,來來回回要跑三四趟,實在太累了”。
取車被罰成本太高,有車主吃不消,準備“另尋他法”。現場有車主因外地車牌被扣。據他說,以前外地牌不扣車的,頂多罰50塊錢,后面規矩變了,“只要抓到就直接拖到從化,根本躲不開”。為何不上廣州牌?他說,車是國標末期生產的,因整車超重,不符合廣州上牌標準。
三四成車主無奈棄車
與此同時,車場周邊有償代拉人員格外忙碌。一名身穿休閑裝的男子在登記處幫忙指引,邊跟車主攀談邊吆喝攬客。
記者以車主身份上前咨詢。“越秀返程!連人帶車150塊,如果湊夠3輛一起走就400塊,”該男子熱情介紹,他原先做二手車回收和拖車生意,看準這里的“商機”轉行代拉,“如果拉去越秀兩處地方,起碼三個小時起步,一天最多能接到4-5單”。
他還透露,這個是新建的車場,占地50多畝,里面只用了1/3。采訪期間,記者目睹約半小時有兩輛滿載電動車的大卡車駛離車場,車廂內的電動車密密麻麻堆疊在一起,頗為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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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半小時內,兩大卡車裝滿電動車離場
“這都是超過時間沒人認領的,拉去處理掉,”代拉人員說,約有三四成車主會放棄取車,也有不少取完車就地賣掉,“鋰電車回收價四五百塊,其他一般的就兩三百,昨天就有個大叔取完車直接賣給我了。”
當天,多位取車的市民都打算叫貨拉拉返程,還主動問記者 “要不要一起拼單,省點錢”。除了現場,社交平臺上的拼單取車也同樣火熱。一條反映“越秀電動車被扣從化”的帖子,下方有超過300條評論,不少是車主留言求組團取車、拼單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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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社交平臺上組團拼車
為何近期越秀老城區車輛,會跨區拖到從化?交警部門是否關注到“跨區取車難”的現狀?有無優化方案?記者聯系廣州交警部門,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復。
(來源:羊城晚報、羊城派、金羊網)
延伸閱讀
備受關注的“大連男子2859.2克黃金被扣押三十年”一事迎來轉機。
4月30日,潘永嘉方收到了來自營口市公安局郵寄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決定書指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情形。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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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清單
遼寧省大連市居民潘永嘉反映,1996年5月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帶走調查,其購買的2859.2克黃金制品(包括18K金項鏈、金墜等)被扣押,理由是涉嫌走私犯罪。此后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潘永嘉被取保候審。
多年來,潘永嘉多次向蓋州市公安局詢問案件進展及黃金去向,均未獲確切回復,也未收到任何案件終結或相關文書。
2026年1月6日,76歲的潘永嘉委托律師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1月8日,該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申請已超過時效,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潘永嘉不服,于2026年2月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記者了解到,潘永嘉在復議申請中提出三項請求:請求撤銷上述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責令該局對其對潘永嘉所涉刑事案件作出終局處理決定;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潘永嘉的國家賠償申請,并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書中指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依法尚未起算,并未超過請求時效。被扣押的2859.2克黃金及5萬元保證金至今未返還,該行為對潘永嘉已構成持續侵權,持續性侵害行為不適用時效抗辯。
潘永嘉的家屬表示訴求不變,要求返還黃金制品和5萬元保證金,黃金扣押至今產生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收容11天,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4月30日,潘永嘉方收到營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查明:1996年5月6日,蓋州市公安局以潘永嘉涉嫌投機倒把為由將其攜帶的21包特征為黃色18K的金項鏈、金墜,共2859.2克予以扣押,并對其收容審查。同年5月17日,蓋州市公安局解除對潘永嘉的收容審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收取保證金5萬元整。依據蓋州市公安局向本機關作出的書面答復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本案至今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營口市公安局認為,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情形。根據相關規定,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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