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張女士向奧一新聞反映,4月26日,她參與深圳大悅城“大悅嗨新節 躺平大賽”戶外活動后,當日雙側腳踝出現清晰紅斑,次日就醫被診斷為日曬瘡。張女士認為深圳大悅城作為活動主辦方存在比賽中途臨時修改規則的情況,截至目前其曬傷處已留下色素沉著,要求商場承擔后續美白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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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供圖。
深圳大悅城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主持人發布的指令均在活動規則范圍內,已承擔張女士的就診醫藥費。
市民質疑
比賽臨時改規,活動方應賠付后續治療費用
張女士是深圳大悅城會員,此前她通過商場小程序了解到,深圳大悅城將舉辦“大悅嗨新節 躺平大賽”戶外活動(以下稱“躺平大賽”),她使用99會員積分報名參賽。
活動詳情頁介紹,“躺平大賽”參賽者“唯一的任務就是安安靜靜地躺著”。比賽設在深圳大悅城L4層星廚花園,活動時間從4月26日11:00至21:00,長達10小時。現場有遮陽設施,參賽者可自備墨鏡、毛毯、枕頭、礦泉水及紙質書籍。活動規則同時明確,參賽者“不可睡覺”“不可移動、不可大幅度擺動身體、不可翻身”“不可吃東西,只可以喝礦泉水”“每隔15分鐘完成主持人的指令”……如未遵守以上規則將直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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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關規則。
張女士回憶,比賽當日天氣晴朗,最高溫達28℃,共50余人參賽。她表示,現場雖有遮陽設施,但“只能遮到胸口以上部位”,與活動宣傳圖片不符。更讓她無法接受的是,賽事中途,主持人發布口令變更原定的活動規則。“早上一開始是讓看書喝水戴墨鏡的,下午3點到5點,除了手腳踝可以小幅度移動,其他身體部位都不能動,也不讓有打傘、喝水、看書任何動作。”張女士表示,參賽者若難以忍受高溫與限制只能被迫棄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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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現場,受訪者供圖。
張女士介紹,參賽者現場工作人員會進行巡視,要求參賽者“只能正常眨眼睛,不能長時間閉眼睛”,一旦被拍到長時間閉眼,便會被判定為違規。比賽過程中,她感到身體發熱、雙腳發麻,仍堅持到當天21:00比賽結束,最終獲得100多元獎金及一張價值100元代金券。
當晚,張女士發現雙側腳踝出現邊緣清晰的大片紅斑。次日,她前往南山區醫療集團總部田廈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就醫,被診斷為日曬傷(主要);日曬瘡。一周后,曬傷紅斑雖有所消退,但患處皮膚已發黑。醫生告知,皮膚屏障修復后會留有黑印,需長期使用美白產品。對此,張女士要求深圳大悅城支付其本次就診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及后續美白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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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左右曬傷處情況,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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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悅城
依規辦賽,已為張女士賠付就診醫藥費
“躺平大賽”比賽過程中是否存在規則臨時變更?防曬裝置是否考慮到長時間日照對于參賽者的影響?奧一新聞記者就以上問題聯系深圳大悅城,商場相關工作人員介紹,關于活動規則變更,“我們就是每隔15分鐘完成主持人的指令,主持人的指令就是接下來的兩個小時不可以去動”。若會員對規則有疑問,可以在主持人播報時提出質疑,詢問現場工作人員解答。
對于張女士反映的“下午禁止喝水、看書、戴墨鏡”“僅允許手腳踝小幅度移動”“不能長時間閉眼睛”等情況,工作人員表示,主持人發布的指令均在活動規則范圍內,現場說的是不能睡覺,但可以正常眨眼。記者了解到,商場已承擔張女士的就醫醫藥費,商場方面稱這是出于人文關懷作出的賠付,還可為張女士另申請100元代金券。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大悅城位于位于寶安區新安街道創業二路與前進一路交匯處,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是中糧集團在深圳首座大悅城綜合體,2025年7月12日正式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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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寶安日報。
律師解讀
活動主辦方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奧一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張子昂律師,其從法律層面就此次事件中主辦方的責任邊界、過錯認定及賠償范圍作出解讀。
關于活動主辦方對參賽者的安全保障,張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商場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以及本次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次“戶外躺平大賽”的戶外長時間活動,必然面臨紫外線照射等自然風險,活動規則中明確寫明“有遮陽,可自備墨鏡、毛毯”,這說明主辦方承諾或默認會提供或允許使用遮陽設施。若現場實際遮陽設施未能有效遮擋身體,導致參賽者大面積暴露在陽光下,這屬于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存在過錯。
結合事件細節來看,“主辦方在設施配置和管理執行上可能有存在違約和侵權行為”。張律師認為,主辦方不僅中途更改了規則(如從允許看書喝水戴墨鏡,變為完全禁止動作等),還強制要求在高溫下長時間保持靜止。這種違背最初承諾的管理行為,嚴重增加了參賽者的健康風險,屬于未盡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商場提出的“自愿參與”和“隨時棄賽”等說法,張律師稱,雖然參賽者在報名參與時默示了對活動固有的一般風險的接受,但這不意味著主辦方可以借此推卸因自身設施不足、管理混亂、未履行救助義務等過錯導致損害的責任,中途可以棄賽不能作為主辦方免責理由。
在賠付界定方面,張律師表示,如果經認定主辦方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遭受日曬傷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辦方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包括因就醫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院的診斷證明上明確寫著處理意見是“保濕修復,預防感染”,日曬傷后續的醫學修復和護理費用屬于治療曬傷的合理延伸,張女士有權利要求主辦方賠償。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任賀
編輯:任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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