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子入住一個月之后熱水器壞了誰負責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明確指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租賃合同的本質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有義務保證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符合約定的使用用途。熱水器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是滿足承租人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設備,出租人應當保證其在租賃期間能夠正常使用。因此,當熱水器因自然損耗、老化等原因發生故障時,維修義務自然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如果能夠證明熱水器損壞是由于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例如違規操作、超負荷使用、人為破壞等,那么維修責任仍然應當由承租人承擔。
二、租房合同中約定 "家電損壞概不負責" 的條款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其目的是保證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租賃物。如果租房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出租人的法定維修義務,將所有家電損壞的責任全部推給承租人,那么該條款就屬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關于家電維修責任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不同情況下的責任劃分,例如 "因自然損耗導致的家電損壞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導致的損壞由承租人負責維修",那么這種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三、承租人自行維修熱水器后,能否要求出租人報銷維修費用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如果承租人在熱水器損壞后已經及時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有權要求出租人報銷;如果承租人未通知出租人就擅自維修,或者維修費用明顯不合理的,出租人可以拒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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