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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夫婦育有一子小陳。小陳與楊女士于 2007 年結婚,2018 年離婚。陳老先生夫婦聲稱,2015 年,因二人名下有房,二套房稅費較高,故借用小陳、楊女士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總價款 277 萬元。陳老先生夫婦實際繳納了房款、稅費,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實際居住,關于購房款,陳老夫婦主張是拆遷獲得。2018 年小陳與楊女士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號房屋歸楊女士所有,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陳老先生夫婦得知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二原告所有并辦理過戶。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首先,關于購房款的支付問題。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購房款及房屋契稅是從陳老先生的個人賬戶中支出,但根據生效判決書查明及判決的內容,小陳及楊女士均享有拆遷權益,且陳老先生夫婦未充分證明其對拆遷補助款進行了析產,故不能就此認定賬戶支出的款項是其個人財產。其次,關于居住情況。小陳與楊女士原系夫妻關系,二原告系小陳的父母,雙方均認可購房后共同居住,考慮到原有的家庭關系,陳老先生夫婦交納相關費用亦在情理之中。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借名購房約定。
律師勝訴心得(被告楊女士勝訴)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準確分析了購房款的來源性質。本案中,購房款雖然從原告賬戶支出,但該賬戶中包含了被告小陳、楊女士應得的拆遷補償款,不能簡單認定為原告的個人出資。同時,父母子女共同居住是中國家庭的常態,不能僅憑居住和繳費事實就認定借名買房。特別是在離婚協議已經對房產作出處理并完成過戶的情況下,法院會維護離婚協議的嚴肅性和交易安全。這提醒我們,借名買房一定要在購房時就明確約定,不能等到子女離婚時才事后主張。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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