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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IPO(首次公開募股)審核期間,一則未經核實的負面新聞可能讓企業多年的上市努力功虧一簣。正是瞄準了企業在這個節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錯”的軟肋,一個由三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利用自媒體,以“輿論監督”為幌子,向180多家擬上市企業發送“負面信息求證函”,脅迫企業簽訂“網絡媒體合作協議”,攫取非法利益。
該犯罪團伙之所以敢向180多家擬上市企業實施敲詐,既緣于熟悉IPO靜默期規則,也因為了解企業心理,可謂“專業作案”。部分企業在暗示威逼之下,支付3萬元或5萬元“合作費用”,客觀上縱容該犯罪團伙持續實施敲詐。不過浙江金華一家擬上市企業遭遇此事時選擇報警,使自媒體賬號“財某來”被警方鎖定,宋某等三人最終被判刑并處罰金。
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現象早已存在,這類現象不僅侵害敲詐對象合法權益,也損害了輿論監督公信力。2021年,10 部門曾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取得積極成效。但這類違法犯罪活動并未徹底消失,如202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相關案件159件423人。上述犯罪團伙在去年仍在作案。與傳統假媒體假記者不同的是,該團伙利用自媒體賬號實施敲詐。
這起案件雖然已經“塵埃落定”,但其釋放的信息對有關各方都有一定啟示意義。比如,面對相似的“假輿論監督真敲詐勒索”現象,有的擬上市企業選擇“花錢消災”,有的則果斷報警,二者區別在于對“輿論監督”的識別能力。顯然,正常新聞輿論監督是基于事實和真實報道意圖,反觀前一種企業則是被假監督列舉的不實信息所“嚇到”繼而妥協。
所有擬上市企業都應該從這起案例汲取教訓:其一,學會識別真監督與假監督。真監督以維護公平正義為目的,而假監督是以牟利為目的,如上述犯罪團伙發來刊例價就是典型的假監督真牟利。其二,面對假監督別想著“花錢消災”而是要依法維權。因為“花錢”只會鼓勵繼續敲詐。其三,企業經營始終規范化就不怕被敲詐。而“花錢消災”緣于心虛。
再如,各大自媒體平臺應當“守土盡責”,不該淪為新聞敲詐工具。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新聞等互聯網信息服務,要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沒有資質的平臺應該加強對自媒體賬號管理,防止其隨意發布新聞信息。即便平臺有新聞信息發布資質,也要對自媒體賬號發布的新聞信息加強審核,尤其要對財經類賬號加強管理。
此外,對涉企網絡侵權要持續重拳打擊。近年來,無論是相關部門整治涉企網絡“黑嘴”,還是司法機關打擊以網暴企業牟取非法利益,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產生了震懾效應。但考慮到涉企新聞敲詐等亂象依然層出不窮,相關治理行動不能松懈,既要直接懲治不法分子,也要督促網絡平臺盡責。對于敲詐擬上市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要依法從嚴懲治。
因為能否順利上市對這類企業、企業職工乃至地方經濟發展都至關重要,絕不能讓不法分子利用IPO靜默期規則和擬上市企業節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錯”的心理趁機敲詐勒索。無論擬上市企業還是自媒體互聯網平臺,或是相關執法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涉企違法犯罪,并形成強大的治理合力,為這類企業順利上市創造不被雜音干擾的良好外部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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