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大象新聞報道,武漢市新洲區一個585人的村莊有62人先后患癌和白血病,村民們懷疑此事與村里一家泡花堿廠有關。此事引發關注。
5月19日,武漢市聯合調查組通報稱,針對昌盛泡花堿廠相關環境問題,將圍繞村民健康、環境生態、生產關停等問題開展全面深入調查。
同日,當地村民徐文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前,其患白血病的兒媳起訴涉事化工廠索賠,但法院以“原告無證據證實污染物與患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請求賠償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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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提供的排污溝進入池塘進水口的情況 圖據大象新聞
受訪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環境污染損害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患者進行初步舉證后,應由排污企業證明“污染與患病無因果關系”,而非由患者證明“污染與患病具有因果關系”。
“自行關停”4年后,仍被舉報“偷偷生產”
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新洲區分局相關文件顯示,新洲區昌盛泡花堿廠為原新洲縣李集鎮鄉鎮企業,始建于1986年。該廠生產工藝為將外購硅酸鈉固體加熱脫去結晶水后溶解制成硅酸鈉水溶液,其原料及產品主要化學成分均為硅酸鈉。2000年企業改制后,由當地居民熊某喜買斷經營。2022年5月,因無法規范環保手續,企業自行關停泡花堿生產線。
相關判決書顯示,2022年清明節期間,黃土坡的村民張某拍攝了昌盛泡花堿廠南面院墻向外滲出醬油色水體的視頻。該水體沿南側圍墻自東向西流動,途經村民徐文階一家居住的該村8號院北側溝渠流出。
昌盛泡花堿廠被村民投訴“污染環境”后,2022年8月,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新洲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組織第三方公司對其廠邊界外土壤和地表水,以及廠內堆放的固體廢物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該殘留固體廢物pH值>14,鎖定該單位擅自堆放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對昌盛泡花堿廠罰款20萬元。
村民們發現,盡管區環保局答復稱企業已“自行關停”,但工廠一直在“偷偷生產”。今年3月5日,村民向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反映情況。3月6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給武漢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督辦函稱,“根據我廳現場核實,昌盛泡花堿廠疑似存在偷偷生產的行為,請你局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按規定處罰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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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提供的2023年、2024年泡花堿廠仍在向外排污情況 圖據大象新聞
據大象新聞報道,新洲區李集街道張信村黃土坡灣人口585人,先后有62人罹患癌癥和白血病,絕大多數為50歲以下青壯年,僅2015年以來有34人確診,其中19人已去世,15人仍在治療。村民們懷疑,這一情況與村里的昌盛泡花堿廠有關。
徐文階介紹,2012年,他43歲的妻子被確診白血病,治療4年后于2016年因白血病去世。2017年,時年26歲的兒媳也被確診白血病,至今仍在治療。周邊多戶家庭出現類似病例。
5月19日,武漢市聯合調查組通報稱,針對新洲區昌盛泡花堿廠相關環境問題,武漢市委、市政府成立聯合調查組,圍繞村民健康、環境生態、生產關停等問題開展全面深入調查,調查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19日下午,徐文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聯合調查組已到村里,正在進行調查。
法院判決:請求化工廠賠償證據不足
2024年10月,徐文階的兒媳江女士起訴昌盛泡花堿廠,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排污,并賠償其因被告排污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損失共計156萬余元。
江女士訴稱,被告在其房屋不足百米的上游,多次檢測結果顯示,案涉化工廠及周邊存在嚴重污染:固體廢物隨意堆砌、水體色度極高、顏色暗沉、存在大量有害物質,pH值已超出測量范圍,化學需氧量遠超國標,水中鈉離子以及錳離子含量畸高,嚴重影響人體各項功能的正常運轉,長期處于這樣的環境中,極大增加了患病的風險。
昌盛泡花堿廠辯稱,原告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在廠區堆放危險廢物,不能證明被告的污染環境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具有關聯性。
法院認為,本案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因原告確診白血病的法律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當時的司法解釋。
法院判決認為,因無證據證實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與原告所患白血病之間具有關聯性,也無證據證實與白血病之間有關聯性的物質砷系被告所排放,也無證據證實張信村黃土坡8號院水井內的砷物質與原告患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證據不足。
2025年10月,新洲區人民法院駁回了江女士的訴求。江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江女士上訴稱,本案是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侵權行為才是主要法律事實,而被告的違法排污行為從2001年一直持續到2022年,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江女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僅需證明昌盛泡花堿廠存在污染行為、自身遭受損害及二者間具有初步關聯性,而被告需就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未完成“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錯誤免除其法定舉證義務。
2026年1月,武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觀點:應由企業證明“無因果關系”
受訪律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生態環境侵權相關司法解釋,環境侵權案件依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北京京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科律師表示,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設立的初衷,是平衡雙方懸殊的舉證能力:排污企業完整掌握生產工藝、排污臺賬、污染物監測數據、毒理危害結論等關鍵專業證據,普通受害群眾不具備專業檢測、溯源取證條件,因此法律明確將損害因果關系的核心舉證責任分配給排污企業,不苛求受害人承擔嚴苛的證明義務。
朱科律師表示,按照法定裁判標準,受害人需初步舉證三項基礎事實:涉案企業存在環境污染行為、自身存在明確健康損害后果、損害與污染排放存在時空關聯。完成初步舉證后,舉證責任即依法轉移至侵權企業,由企業舉證證實排污行為與人身損害不存在因果關聯,且相關抗辯理由需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北京安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猛律師同樣表示,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污染企業就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就推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朱科律師表示,本案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均未支持原告訴求,體現出當前司法實踐,對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分配、待證事實證明標準尚未完全統一。部分裁判邏輯變相沿用普通侵權“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未能充分落實環境侵權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從嚴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立法精神。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編輯 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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