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紀平
原定5月30日上映的電影《監獄來的媽媽》引發的輿論風波仍在發酵。電影宣傳文案稱其為“真實故事改編”“本人真實出演”,但被網友發現其美化犯罪行為,先拍后備,價值觀扭曲等問題,5月20日凌晨,汪涵發布聲明,就擔任電影《監獄來的媽媽》出品人一事向公眾道歉。
聲明措辭與幾天前轉發宣傳該電影的姚晨的聲明如出一轍:初衷是好的,了解是不夠的;出資是沒有的,關聯是要切割的。
![]()
汪涵的聲明,表面上是道歉,實際上是一套精心設計的“切割”話術。他說自己只是掛名出品人,未參與投資,已解除關聯,不再保留署名。言下之意很清楚:我只是幫忙撐個場面,片子里出了問題跟我沒關系。這套說辭不僅難以自圓其說,也難以平息公眾質疑。
![]()
汪涵是該片唯一署名的出品人,身為資深媒體人、多次參與影視項目的行業前輩,汪涵不可能不清楚出品人的核心職責——對項目背景、內容導向、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核,從立項到上映的全流程負有責任,而這部電影恰恰從拍攝到上映全流程都存在極大爭議。
![]()
片方先拍攝后備案,女主角在服刑期間出演商業電影,電影內容公然篡改真相,美化犯罪,把司法認定的殺人犯包裝成“反家暴榜樣”,這樁樁件件,汪涵作為出品人難道全不知情?既不出錢,也不把關,還不負責,那這個出品人當得也太輕松了。
據多方信息顯示,汪涵與影片導演秦曉宇淵源頗深,此前在《第一次的離別》《密語者》等多個項目中,汪涵均以運作投資和行業資源的方式深度參與,常掛名出品人或總策劃,難道這些項目他也都是不了解內容背景,就友情掛名嗎?
國家在工程建設、金融互聯網等領域,都嚴厲打擊掛靠資質的違法行為。而到了電影圈,明星哪怕對項目一無所知,也能掛名當出品人,出現在海報和宣傳物料上,出了事再發一紙聲明說“我不了解情況”,這不是草臺班子是什么?如果汪涵這套說辭是托詞,那就是赤裸裸的不負責任;如果是實情,那就更說明該片從一開始就漏洞百出,居心不正。
從法律層面來說,汪涵作為電影的出品人,在官方資料、宣傳物料上署名,意味著他以個人信譽為這部電影做了背書。該片在國外得獎時,也有觀眾稱是為了汪涵才去看的。現在,汪涵聲稱自己只是掛名,未參與投資就能免除內容審查義務,完美“切割”嗎?恐怕不行。署名即擔責,這是基本常識。監管部門已經介入,國家電影局明確表示“已在進行處理”。汪涵的一紙聲明,與其說是給公眾一個交代,不如說是給自己留一條后路,但這條后路,未必走得通。
說到底,無論是汪涵當出品人,還是姚晨轉發宣傳,體現的都是明星對影視作品的態度。你既然愿意用自己的人氣和影響力為影片助力,那了解影片內容,明白它想表達和引導什么,那就是最基本的責任。
如果真的是連影片講什么故事,主演是什么身份,與現實犯罪行為有何關聯都不知道,就敢于當出品人,就敢配文說“這是我看過最勇敢的演出”,說明在這些藝人眼里,一部電影的價值根本不在于能給觀眾帶來什么,是否對社會有正向啟迪,而在于它是否能為自己博取關注度,贏得所謂的國際知名度。說白了就是精致的功利主義:好處都要占,風險絕不擔。
藝術創作有自由,但絕不能凌駕于法律和事實之上。真實案件改編有空間,但絕不能扭曲真相與是非的本質。《監獄來的媽媽》最大的惡,就在于用“藝術改編”的幌子,違規操作,洗白罪惡;消費死者、煽動對立,挑戰司法尊嚴和社會底線。這部電影踩過的每一條紅線,都不是“缺乏了解”四個字能抹平的。
法律不會因為一句“疏忽”就豁免責任,公眾也不會因為一紙聲明就忘記“背書”事實。汪涵既然是出品人,就必須和主創團隊一起,為電影罔顧事實真相,挑釁司法判決,刺痛公眾情感的行為付出代價,忙著切割是沒有用的。只有以實際行動回應公眾關切,為自己做過的事埋單,才是真正的尊重司法權威,尊重司法判決。
(來源:極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