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號凌晨,在重慶一個小區里,兩個11歲的小女孩和一位成年女性取完快遞準備回家,張某文第三次攔住她們,之前他已經兩次湊近說話、伸手碰過孩子肩膀,還威脅說再不走就喊人打她們,這次他靠得更近,手又往孩子身上伸,整個過程從晚上11點50分開始,到零點整結束,監控都拍得清清楚楚。
女孩的父親劉某甲在樓上聽到動靜,趕緊跑下來查看,發現對方還在糾纏,他直接沖過去打了對方一巴掌,又順手推了一下,張某文向后摔倒在地上,劉某甲立刻撥打110報警,警察幾分鐘后就趕到了現場,整個過程都有目擊者作證,監控也完整記錄了下來,沒有人提到他在動手前有過猶豫或挑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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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張某文去做了傷情鑒定,報告說是九級傷殘,但司法鑒定報告寫得很清楚,他身上的傷有一半是舊傷,另一半是這次推搡造成的,也就是說,就算沒有發生這件事,他身上本來就有問題,他轉頭就去告了劉某甲,要求賠償三十六萬,理由是被打致殘,這事傳開以后,很多人都在議論,施害的人怎么還能告別人,是不是以后看見壞人只能躲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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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卻不這么看,判決書里寫道,當時是深夜,地方偏僻,兩個孩子才十一歲,對方已經三次動手動腳還罵人,甚至威脅要叫人打他們,這種情況下,劉某甲出手制止,對象沒錯,時機正好,力度也沒過頭,從法律上說,這不算打架,而是正當防衛,特別強調一點,防衛不必等到真的挨了打才開始,看到危險正在發生,就可以采取行動。
這種事以前也發生過,2024年杭州就有個案子,有個男的跟蹤小女孩,被過路人攔下來后,他反而去告那個路人,結果法院也沒支持他,但那時候大家爭論的是監控有沒有拍完整,這回情況不一樣,三次騷擾都被錄下來了,孩子爸爸反應很快,鑒定過程也很清楚,整個證據非常充分,張某文想把性騷擾說成是自己被打要維權,法院直接講明了這個道理,你先動手騷擾別人,還開口威脅,憑什么要求對方忍著不還手。
最近《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新細則在四月份開始實施,里面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性騷擾,就算沒有身體接觸,也算違法行為,這個案子判得快又準,完全符合新法的精神,重慶警方一季度的數據顯示,小區里晚上騷擾孩子的案件增加了37%,很多發生在攝像頭照不到的角落,這次好在快遞柜附近有監控,不然事情就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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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人問起保護孩子時打人一巴掌算不算犯法,最高法在5月18號把判決書全文掛到官網上,等于公開告訴大家,那種情況下該動手就動手,張某文的36萬索賠被法院駁回,他本人沒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沒調解成,從報警到最后判決,整個過程一點都沒拖延。
我看了判決書原文,發現法官提到張某文喝酒的事,法院沒有因為醉酒減輕他的責任,反而強調喝醉不能作為騷擾的理由,這點很關鍵,過去常有人說他喝多了不懂事,現在法律不認這個借口,只看行為造成的后果。
如果劉某甲晚下來兩分鐘,或者他沒有伸手推那一下,事情的結果就會完全不一樣,孩子當時被嚇得不輕,旁邊陪同的女性也可能被人圍住,現實生活里很少有那么巧的鏡頭,但這次監控錄像、時間點、在場證人、傷情鑒定,每一個環節都正好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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