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中被同事打了,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具體而言,被同事打傷認定為工傷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第一,傷害發生在工作時間內,包括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加班時間以及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時間;第二,傷害發生在工作場所內,包括勞動者日常工作的辦公區域、生產車間以及用人單位為履行工作職責而指派的其他工作地點;第三,傷害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這是三個要件中最核心、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要件。
二、如何準確認定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履行工作職責是引發暴力傷害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勞動者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其本職工作范圍內的行為,或者是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而實施的合理行為。如果勞動者超越了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實施了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行為,或者采取了過激的、非法的手段處理工作問題,由此引發的暴力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報復性傷害的認定需要區分時間和原因。如果勞動者在履行工作職責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到同事的報復性毆打,只要報復的原因是勞動者之前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仍然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報復行為發生在下班后的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害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打人者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外,如果打人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人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打人者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如果受害人的傷情經鑒定構成輕傷以上,打人者的行為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后,如果用人單位在事件中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例如,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沖突發生時沒有及時制止,或者明知雙方存在矛盾卻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傷害結果發生或者擴大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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