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烏魯木齊中院的一紙終審裁定,為一起持續近三年的家庭糾紛畫上了句號。徐某因將向其吐口水的岳父盧某摔致9根肋骨骨折,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盡管徐某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但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超出必要限度”。
這一判決迅速引發社會熱議。在“誰受傷誰有理”的樸素情感與“以暴制暴不可取”的法治理念之間,我們有必要冷靜審視這起案件:法律保護公民免受不法侵害的權利,但絕不意味著鼓勵在家庭瑣事中使用無限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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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吐口水屬于不法侵害,但并非嚴重暴力
首先必須承認,岳父盧某的行為具有明顯過錯。監控顯示,是盧某先主動碰撞徐某,并朝其臉上吐口水。在現代文明社會,向他人面部吐口水不僅是極大的侮辱,在法律上也可被認定為一種不法侵害。如果我們將情境抽象化——任何人遭遇此類人格侮辱時,都有權進行必要的制止和反擊。
然而,法律對防衛行為的“必要性”是有階梯式要求的。面對吐口水這種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輕微暴力或侮辱行為,被侵害人的防衛手段應當與其所受侵害的程度大致相當。打個比方:若有人對你惡語相向,你推開他或警告他,屬于合理范圍;但若直接持械攻擊,顯然過度。
二、“一拳換一刀”的邏輯不適用于家庭矛盾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將一名65歲的老人抱腿摔倒在地,導致9根肋骨斷裂,這樣的反擊是否與“被吐口水”的侵害相匹配?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徐某正值壯年,而盧某已是65歲的老人。徐某完全可以選擇推開對方、后退報警、或者由現場工作人員(案發地點在經偵支隊大廳)介入調解等方式化解沖突。但他選擇的是實施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柔道或摔跤動作——抱腿摔。這種動作對于骨骼脆弱的老年人而言,極易造成骨折甚至更嚴重的顱內損傷。
法律從不苛求受害人在情緒激動時做出完美的、理性的選擇,但也絕不縱容將憤怒轉化為碾壓式的暴力。9根肋骨斷裂,意味著盧某承受了數次連續或巨大的沖擊力,這已經遠遠超出了“制止侮辱”所必需的限度。徐某的行為性質,已經從一個受害者或受辱者,轉化為一個主動的攻擊者。
三、家庭矛盾中的正當防衛認定:嚴苛背后的深層考量
有人會問:難道被吐口水就只能忍氣吞聲嗎?當然不是。法律支持受害者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框架下,吐口水可能面臨罰款或拘留;在民事領域,受害人可以主張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之所以在家庭矛盾中對“正當防衛”持審慎態度,是因為家庭沖突往往具有持續性、互毆性和易升級性。如果允許一方以對方的一個輕微挑釁動作(如推搡、辱罵、吐口水)為由,實施足以致殘甚至致命的暴力反擊,那么無數家庭糾紛將演變為血腥的戰場。法律的職責是定分止爭,而不是為暴力升級提供“反擊許可證”。
從判決結果看,法院已經對盧某的過錯進行了考量:徐某僅獲刑8個月(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量刑基準通常在6個月至1年半),且賠償金額6.1萬余元(9根肋骨骨折的醫療費遠超此數,差額部分實際上由盧某自行承擔),這本身就是對盧某先行挑釁行為的隱性折抵。如果徐某真是無端的施暴者,刑期絕不會如此之輕。
四、輿論不應助長“結果導向”的正義觀
此案引發部分網民同情徐某,根源在于大家對“被吐口水”這種極具侮辱性的行為感同身受。但輿論不能因為“傷者為長、傷者為老”,就一邊倒地同情;同樣也不能因為“先動手者活該”,就支持一切反擊。
真正的法治社會,應當摒棄“誰慘誰有理”或“誰先動手誰全責”的二元思維。法律保護的是每個人在合理范圍內的自衛權,而不是對等的報復權。徐某的8個月徒刑,是對一次過度暴力的否定;而那6.1萬元的賠償,則是對一段畸形家庭關系破碎后的經濟核算。
這起案件留給我們的啟示是沉重的:當家庭矛盾積累到需要去經偵支隊大廳處理的地步,當女婿和岳父選擇用身體碰撞和口水來替代溝通,悲劇的種子早已埋下。對于徐某而言,8個月的牢獄生涯或許比9根斷骨更能讓他明白一個道理:忍受侮辱固然需要修養,但克制反擊的烈度,更需要法律意識。 而對于盧某來說,躺在病床上的斷骨也在警示每一位長者:倚老賣老式的挑釁,在法律面前同樣要承擔代價,只是這一次,代價由兩個人的命運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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