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新聞報道,說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近日聯合多個部門,正式發布了《惡意索賠行為認定標準與惡意索賠異常名錄(第一批)》。
首先要再次表達一個觀點,我認為“惡意索賠”這種說法不正確,這種說法類似于“惡意討薪”,不符合邏輯。
什么叫“索賠”?索賠,就是索要賠償。什么叫“賠償”?因自己的行為使他人或集體受到損失而給予補償,這叫賠償。
所以,索賠總是正當的,是有法律依據的,何來“惡意”之說?如果無憑無據向別人要錢,或者以不正當的理由向別人要錢,那是訛詐或者敲詐。
索賠和敲詐,是完全相反的。以“打假”為名,通過栽贓陷害來索要錢財,是敲詐,不是索賠。真正打假,證明對方賣的是假貨,是索賠,不是敲詐。
索賠合法,敲詐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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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發布的文件里,第一批公布的異常名錄里,共有424個電話號碼,涉及463人。這463人平均每人投訴舉報1195件。其中最多的那個,一年投訴舉報量高達5113件。新規之后,這些人就都屬于“惡意索賠”了,應該就不會被受理。
根據新聞報道,這四五百人每人上千次舉報,80%以上集中在食品領域,尤其是肉干、米面制品、乳制品之類,反映的問題主要是過期食品、標簽標注不規范、虛假宣傳等。報道里說:
這些問題本身不是不該管,但問題在于——他們買東西的方式和數量,遠超正常生活消費需要,而且目的不是為了維權,而是為了索賠牟利。
所以,為了限制“惡意索賠”,內蒙古這次規定,“一年內向行政部門投訴舉報15次以上,或者在全國12315平臺上投訴舉報30次以上”,就是“惡意索賠”。
新聞報道認為,職業打假人不是在幫消費者維權,而是在濫用投訴舉報渠道,一個店鋪被盯上,輕則賠錢了事,重則被折騰到關門,真正該保護的消費者權益沒得到保護,行政和司法資源卻被大量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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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個新聞報道,我產生以下幾方面的疑問,希望有人能予以解答:
第一,“一年內向行政部門投訴舉報15次以上,或者在全國12315平臺上投訴舉報30次以上”屬于“惡意索賠”,這樣的標準是怎么確定的,有什么依據?
何以斷定15次以內就不是“惡意索賠”,而第16次開始就是“惡意索賠”?第一次舉報就不能是“惡意索賠”嗎?如果連續15次“惡意索賠”呢?所以,判斷“惡意索賠”的標準,難道不應該是根據具體情況嗎?豈能根據舉報次數?
第二,內蒙古公布的幾百個所謂的異常電話號碼,說他們平均每人一年舉報上千次,請問他們每一次的舉報是否屬實?如果每次舉報都屬實,以舉報次數多為由限制繼續舉報,是否合理呢?
所以我很難理解,只給舉報15次,第16次舉報就屬于“惡意索賠”。把“惡意”與舉報次數掛鉤,這樣的邏輯,恐怕難以服眾。第15次舉報之后,又發現假貨,竟然不能繼續舉報,這究竟保護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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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這463人平均每人投訴舉報1195件,80%以上的投訴舉報集中在食品領域,尤其是肉干、米面制品、乳制品之類,報道沒說舉報不屬實,基于此我想問,這是不是反而說明食品領域問題太多了?不讓舉報,誰來有效監督?
463人平均每人投訴舉報1195件,反映的問題主要是過期食品、標簽標注不規范、虛假宣傳等,這樣的工作量,請問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干得過來嗎?如果干不過來,又不給他們舉報,那么如何保證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如果能干得過來,還有這些人舉報的機會嗎?
第四,報道說,一個店鋪被盯上,輕則賠錢了事,重則被折騰到關門,真正該保護的消費者權益沒得到保護,行政和司法資源卻被大量擠占。請問,如果店鋪不賣假貨,它為什么要賠錢?如果店鋪賣假貨,難道它不應該賠錢嗎?難道它不應該關門嗎?這樣的商家難道還要保護起來?
有關部門到底是如何理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業打假人的存在,讓商家不敢賣假貨,讓賣假貨的商家關門了,這不就是保護了消費者嗎?
新聞報道說“行政和司法資源卻被大量擠占”,我想問,不讓這些人舉報,省下來的“行政與司法資源”留干什么,是要親自到市場上檢查有沒有假貨、過期食品、虛假宣傳嗎?有那么多人手、能查得過來嗎?如果有那么多人手、能查得過來,職業打假人還有生存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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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最后說,“規制惡意索賠,不等于不管真正的食品安全問題,……對于真正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照查不誤、照罰不誤”。我絲毫不懷疑有關部門的這個態度和實干精神,但是,我覺得有關部門缺少足夠的人手。光靠有關部門那幾個人,根本監督不過來,否則就不可能有職業打假人的生存空間。
所以,有關部門應該搞清楚一個邏輯,是因為有了假貨的泛濫,才有了職業打假人的生存空間。所以需要解決的是假貨問題,尤其是食品方面的問題,而不是去解決職業打假人。
實際上,職業打假人對于市場監督是一個有益的補充,他們雖然從中獲利,但是他們畢竟沒有違法。鳥兒為了填飽肚子捕捉害蟲,職業打假人為了獲利知假買假,都屬于客觀有益于社會,為何保護鳥兒不保護職業打假人?
按道理說,職業打假人等于是做了市場監管的活兒,舉報次數多,說明發現問題多,而且都是市場監管人員沒有發現的,這應該獎勵,而不是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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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網友所說,是有道理的。
總之,關于所謂的“惡意索賠”,內蒙古新規限制舉報次數,我認為嚴重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基本的邏輯。關于所謂“牟利”的說法,想想警方懸賞捉拿罪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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