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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技術生成)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攜帶20克金條前往被告某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含珠寶首飾零售、回收修理)處進行黃金回收。被告工作人員口頭承諾:若當場購買店內首飾,金條可按1050元/克高價回收,否則只能按950元回收。原告信以為真,遂按此方案完成以舊換新交易。事后,原告發現該“1050元/克高價 ” 并非無條件適用,而是附加高額消費門檻,換購人需選購萬元以上首飾,被告在交易時卻未作任何明確提示。交易結束后,原告在與被告工作人員電話交涉時,工作人員承認“所有都按1050算,得選一萬一千多的東西 ” ,并以“聊天忽略”為由敷衍搪塞。原告認為被告故意隱瞞交易條件、誤導消費,致使原金已無法返還,遂訴至汶上縣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合同,原告將其購買的首飾返還被告,被告按交易當日的金價返還價款、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本案系黃金回收及以舊換新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作為專業珠寶經營者,負有保障交易信息真實、計量準確、充分告知的法定義務,其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被告以“高價回收”吸引消費者交易,但未對1050元/克的附加條件履行充分提示說明義務。通過電話錄音證據可證實,被告口頭承諾與實際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被告故意隱瞞關鍵信息、誤導原告作出錯誤交易決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合同訂立中的欺詐情形。現原金已無法返還,原告主張撤銷合同、原告將首飾返還給被告,被告按買賣關系發生當日的金價返還黃金價值并賠償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按損失發生時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 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黃金回收“高價誘導+消費捆綁”消費陷阱案件。當前黃金市場火熱,部分商家為招攬客源,常以“高于市價回收”“高價置換”為噱頭,故意隱瞞價格適用條件、重量折算規則、工費收取標準等關鍵信息。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輕信口頭承諾,往往陷入“高價換高價、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被動局面。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1.警惕口頭承諾:黃金回收、以舊換新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回收單價、重量、純度、工費、附加條件等全部內容;2.全程留存證據:交易前錄音錄像、稱重拍照、索要報價單,拒絕“模糊計價”“口頭約定”“事后算賬”;3.主動核實信息:交易前查詢黃金交易所實時金價,拒絕“壓價、扣損耗、乘系數”等暗箱操作;4.依法理性維權:遇商家隱瞞、欺詐、缺斤少兩,保留證據向消協、市監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可主張撤銷合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同時,珠寶經營者也應銘記“誠信是經營底線”。作為經營者,必須全面、真實、明確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利用信息優勢隱瞞、誤導、欺詐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否則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還面臨行政處罰,最終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來源: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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