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是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當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包括一起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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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案例顯示,原告某汽車公司是新能源汽車行業內一家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部件技術開發等經營活動的知名企業。被告劉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認證為“汽車達人、微博汽車視頻博主”,擁有大量粉絲。
為博取流量等不當目的,被告劉某在一年時間內,持續、密集發布180余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內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策劃方案、原告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原告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名譽權,要求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內容涉及原告某汽車公司的高管、投資人、產品等,與原告的產品、服務、整體形象存在緊密聯系,網民閱讀時能直接與原告產生關聯,從整體考量,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微博內容雖有少量關于騙取策劃方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內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范圍,確有侮辱、詆毀原告的故意。考量發布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這一行為整體上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綜合評價,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臺擁有大量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V的影響力,以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置頂90日,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費用合計40萬余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讀中稱,案例明確當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通過行為人言論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事實,能夠知悉行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體,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行為人通過互聯網傳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超出網絡用語合理范圍的邊界,貶損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者名譽的,應該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本案涉及網絡輿論監督與侵害名譽權的邊界認定問題,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有助于加強涉企網絡言論治理,維護網絡空間公共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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