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FM93交通之聲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新增“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案由,從司法層面破除了“超過退休年齡即勞務關系”的單一認定模式。近日,寧波鄞州法院審結一起超齡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該案是最高法新增“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案由后,寧波宣判的首例案件。
崔某,1961年8月生。2023年9月,時年62歲的他與被告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在該公司擔任工程師,月薪8萬元。
2024年2月,該公司實際發放工資4萬元,同年3月至5月工資均未按時發放。
2024年5月31日,崔某提出離職。2025年3月17日,崔某去世。其配偶孫某及兩個女兒作為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欠付工資共計28萬元。案件經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簽訂勞動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本案系與超齡勞動者有關的勞動報酬爭議,應當適用“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案由。
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被告公司未發放2024年3月至5月工資事實清楚。
被告主張崔某系因未履行出資義務、未落實發明專利而離職,雙方已無工資爭議,但由于未提供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崔某的股東身份以及出資問題,并不影響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因崔某已死亡,其生前勞動報酬屬于遺產,三原告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被告支付28萬元勞動報酬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崔某的勞動報酬28萬元(稅前)。
法官說法
本案是法院適用“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新案由作出的寧波市首例判決,具有重要的規則導向與社會價值。
一是實現司法理念從“身份定性”向“權益保障”的根本轉變。本案明確了超齡用工“勞務關系為基礎,法定勞動權益為補充”的復合屬性,將勞動報酬等勞動法核心權益嵌入其中,直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及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則,極大降低了超齡勞動者維權門檻。
二是構建“雙軌制”保護體系,精準回應超齡用工的復雜需求。對于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四項底線權益,適用“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走勞動爭議程序,體現社會法的底線保護;另一方面,對于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雙方自由約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走民事訴訟程序,尊重意思自治。既避免了“一刀切”認定勞動關系的僵化,也堵住了超齡勞動者核心權益無法可依的漏洞。
三是釋放“銀發資源”有序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的司法信號。本案判決宣告了司法機關對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的堅決保護立場,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保障老年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來源:平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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