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時點計數(每年一月份的某個晚上對無家可歸者進行的普查)無家可歸者(homeless)數量約有77萬人,約等于美國總人口的0.23%(HUD的無家可歸者普查是包括了無證移民在內所有在美國的人的,如果扣除了無證移民的話大約是63萬人)。在美國,無家可歸不代表著露宿街頭,HUD對無家可歸者的定義是“缺乏固定、規律且合適的夜間住所的人”。2024年美國約有50萬名無家可歸者居住在包括緊急收容所、安全庇護所、過渡性住房、由政府或慈善組織支付費用的酒店及汽車旅館在內的收容場所,人數約等于全美無家可歸者總數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美國約三分之二的無家可歸者其實是住在屋子里的。剩下的約27萬名無家可歸者中有約40%是住在車里的。既不住在收容所里,也不住在車里的無家可歸者人數大約是16萬,約等于美國人口總數的0.05%。
美國的無家可歸者中有約80%屬于“臨時性無家可歸”,他們之中約50%能在30天內、85%能在90天內通過自身努力或政府的安置計劃脫離無家可歸狀態。所以,在美國無家可歸并不是不可逆的。還有約20%的人屬于“長期無家可歸”HUD對長期無家可歸的定義是“擁有殘疾(如精神疾病、藥物濫用、身體殘疾)、長期或反復(連續至少12個月或在過去3年中至少有4次獨立的無家可歸經歷,且這些經歷累計時長達到12個月)居住在不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如緊急收容所、安全庇護所、車輛、街道、公園、廢棄建筑)”。
其實,即使是按照一樣的標準、一樣的計算方法計算,美國的無家可歸者占總人口的比例在發達國家里仍不算高,美國高的是無家可歸者無遮蔽率。美國的無遮蔽無家可歸者之所以多,除了無家可歸者自身不愿意去收容所與收容所床位緊張以外,還與美國對待精神病患者、藥物濫用患者的政策有關。美國一般規定,除非能證明一個人對自己或他人構成了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險或嚴重喪失自理能力,否則不能違背其意愿對其進行非自愿收容。在保障個人自由與保障個人衛生之間,美國法律更傾向于前者,這直接導致了美國無家可歸者無遮蔽率居高不下。
發達國家的無家可歸者占總人口的比例高于發展中國家其實是很正常的,因為發達國家一般對住房標準有著更高的監管。而在監管松的發展中國家,沒錢是可以去租非正式住宅的。雖然那些非正式住宅的居住環境可能還不如發達國家的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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