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5月20日,最高檢、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典型案例,披露一起重大跨省污染環境案。
案情顯示,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董某恒(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將約9000噸內蒙古自治區某公司的鋼渣塊球磨成粉,跨省運至江蘇省某縣,租賃某工貿公司部分廠房私設生產線,以酸洗等方法提煉含有稀土元素的草酸鹽,產生固體廢物污泥8200余噸。
董某恒安排葉某軍負責管理生產線。為降低處置成本,葉某軍將污泥以40元/噸、45元/噸的價格交由無資質的高某強、馬某壘、李某方等人處置。高某強等人將污泥全部非法傾倒在三市鄉鎮,其中危險廢物2900余噸,有害物質5300余噸。
值得注意的是,高某強原為城管執法隊員,卻利用其身份便利負責聯系場地、組織運輸并從中牟利。葉某軍作為技術負責人,主動聯系無資質人員傾倒并主導交易。二人均不認罪、不認罰,主觀惡性深,檢察機關建議依法從重懲處。
本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2024年5月10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和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先后勘查現場、提前介入13次,與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及生態環境部門集體研判10余次,提出書面引導偵查意見108條。
經偵查發現,董某恒系主要決策者,葉某軍系組織實施者,高某強、馬某壘、李某方等三人為接收、傾倒者。同時還發現,涉案工貿公司及其負責人涉嫌非法傾倒3000余噸固體廢物。2026年3月,涉案工貿公司被罰八十萬元,主要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24年11月,檢察機關以污染環境罪對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并提出判處實刑的量刑建議。2025年8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葉某軍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高某強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馬某壘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李某方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后葉某軍、高某強提出上訴,2026年1月南京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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