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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老先生與妻子共育有四個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老先生生前承租了一套位于昌平區的公租房。周老先生夫婦去世后,該公租房由長子周甲繼續居住。2018年,該房屋進行房改,周甲出資買斷了房屋產權,并登記在自己名下。
2023年,周甲將該房屋出售,獲得售房款300余萬元。其他三兄妹得知后,認為該房屋原是父母承租的公租房,房改時使用了父母的工齡優惠,應屬于父母遺產,要求繼承分割售房款。周甲則認為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應歸個人所有。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租房的產權原本屬于國家或集體,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不能直接作為遺產繼承。房改時,周甲作為實際居住人出資購買了房屋產權,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應屬于周甲的個人財產。
關于房改時使用的父母工齡優惠,這屬于政策性補貼,不代表父母對房屋享有產權份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周甲所有,但周甲應向其他三兄妹支付父母工齡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補償款各15萬元。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核心要點:
第一,公租房與產權房的區別。公租房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不能直接作為遺產繼承。房改后產權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歸誰所有。
第二,工齡優惠的性質。父母的工齡優惠只是政策性福利,不是出資,也不直接轉化為產權份額,但對應的財產價值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這一點是很多當事人容易混淆的。
第三,房改購房的出資證據。周甲妥善保存了購房款支付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了自己是實際出資人,這對認定房屋產權歸屬至關重要。
建議:公租房房改時,家庭成員應就產權歸屬、出資情況、工齡優惠補償等問題提前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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