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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妻子育有六個女兒:陳甲、陳乙、陳丙、陳丁、陳戊、陳己。陳老先生在大興區有一處宅院,2010年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和一套安置房。
六女兒陳己拿出父親2003年的代書遺囑,載明父親全部財產歸陳己所有,但見證人中有陳老先生的干親。同時,2011年五姐妹簽訂《協議》,約定拆遷款每人分1萬元,剩余歸陳己所有,陳己照顧老人。其他姐妹對遺囑和協議均不認可,起訴要求分割拆遷利益。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代書遺囑,符合形式要件,有兩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并代書,見證人不屬于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故遺囑合法有效。根據遺囑,陳老先生的全部財產由陳己繼承。
關于《協議》,經五姐妹簽字確認,對簽字方發生法律效力。協議約定每人分1萬元,剩余歸陳己所有,且陳己已實際支付,各方應當遵守。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其他姐妹的訴訟請求,陳己按協議向已去世姐姐的子女各支付5000元。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重要啟示:
第一,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二,見證人的利害關系判斷。"干親"關系不屬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要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以作為見證人。
第三,分家協議的約束力。家庭成員簽字確認的分家協議,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
建議:代書遺囑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定形式;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要由所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最好有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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