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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1 月,曾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轉移資金,涉案流水共計 80 余萬元。公安機關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曾某某立案偵查,并將其刑事拘留。曾某某家屬委托陳胡月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辯護過程
陳胡月律師接受委托后,仔細研究了案件材料,發現本案定性存在爭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則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陳胡月律師認為,曾某某只是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沒有實施轉移、窩藏贓款等行為,其行為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顯輕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隨后,陳胡月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變更罪名法律意見書》,詳細闡述了本案應當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理由。同時,指出曾某某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建議檢察機關從輕處理。
三、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采納了陳胡月律師的辯護意見,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曾某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其具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律師說法
陳胡月律師表示,準確區分此罪與彼罪是刑事辯護的重要內容。在網絡犯罪案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易混淆,兩者的量刑差異較大。專業律師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準確界定罪名,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律師提醒,廣大市民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等支付賬戶,不得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以免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觸犯法律。如果不慎涉嫌網絡犯罪,應當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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