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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還是3分鐘?法院一錘定音。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網約車平臺5分鐘的候客規則,不能成為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事由。”
2026年5月,廣東梅州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型案件。網約車司機李某在嚴管路段停車等待乘客5分鐘,被交管部門處以200元罰款。李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執行平臺規則,不應受罰。
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直擊要害:案涉路段屬于停車秩序嚴格管理路段,交管部門對于臨時停車已經給予3分鐘的合理駛離時間,網約車平臺規定需原地等候乘客5分鐘的內部規則,不能成為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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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規則大不過交規,這不是梅州一地的判決立場。
更早之前,湖北黃石市也出現過同類案例。網約車司機張某在嚴管路段等候乘客,被電子警察記錄違停,罰款100元。張某申請行政復議,理由是“乘客遲到,等了五六分鐘”。復議機關維持了處罰決定,認定停車地點屬于嚴管路段、未施劃停車泊位,屬于違法停車。
這些判例揭示的核心邏輯很明確:平臺的運營規則只能約束平臺和司機之間的民事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國家強制性法律,所有道路參與者必須遵守。網約車平臺的“5分鐘等待乘客”規則,本質上是一種商業運營策略。司機不能以“平臺讓我等”為由,要求法律網開一面。
而沖突的根源,是兩套規則體系之間的制度性錯位。
長期以來,網約車平臺的免費候客時長默認為5分鐘。司機到達上車點后,乘客有5分鐘免費等待時間,超時后司機可無責取消訂單。這套規則的初衷是優化乘客體驗,降低訂單流失。
另一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寫得清楚: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在具體執法中,多地交管部門對臨時上下客停車,普遍以3分鐘為合理區間。嚴管路段更嚴。
平臺的“5分鐘等待”,在制度層面為司機預設了一個陷阱。如果司機等待不足5分鐘就取消訂單,平臺可能判定"甩客"或"拒載",扣服務分、降低派單優先級。這正是司機群體反映最強烈的兩難困境:不等,平臺罰;等,交管罰。
監管壓力之下,平臺已開始調整。部分平臺已經將免費等待時長從5分鐘縮短為3分鐘;超時后按1元/分鐘收取等待費;到點乘客未到,司機可直接無責取消訂單。
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更深層的矛盾在于:即便調整為3分鐘,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嚴管路段的違停認定,不是以“幾分鐘”為唯一標準。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哪怕1分鐘也是違停。平臺調整等待時長,只是縮小了違法窗口,并沒有消除違法風險。
真正需要改變的,是平臺在派單機制中嵌入合規判斷:在嚴管路段、禁停區域,不要求司機原地等待,而是引導乘客到合規上車點。
在平臺徹底合規之前,司機能做的不是等待,而是保護自己。在嚴管路段接單,不要原地等待,主動聯系乘客到合規上車點。在非嚴管路段臨時停車,也應做到即停即走。如果乘客遲遲不到,及時溝通,超時后依規取消訂單,不要無底線等待。
3分鐘還是5分鐘,表面上是時間之爭,實質上是商業利益與公共安全之爭。
平臺設計的每一次等待,都有人在為這多出來的時間承擔成本。有時候是司機的罰單,有時候是道路的擁堵。法院的判決傳遞了一個清晰信號:商業便利必須給公共安全讓路,平臺規則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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