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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整個審查下來,我們認為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也沒有可以追究的犯罪的罪名構成要件。”
2026年5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劉某在電話中對郭凱說。
這一天,是她兒子王一凱死去后的第276天。
這一天,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予立案”通知下達的當天。
至今,一凱家人先后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三項罪名提出控告。但三項,得到的是同一個答案: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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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凱媽媽供圖
01
王一凱是誰?
王一凱,是個有自閉癥的孩子,智力水平相當于2歲幼兒。
2025年5月,為了讓他接受更好的干預訓練,家人帶他從北京飛往云南大理,到明日之光自閉癥干預機構。這家機構已正常營業一年多,此前他們看過很多這家機構的宣傳。
然而,2個多月后的8月9日,機構組織孩子們去蒼山戶外研學。一凱在活動途中走失。4天后,搜救人員在山澗中找到了他時,他已經沒了生命體征。
事件經過梳理如下
2025年5月7日,一凱在姥姥姥爺陪同下飛往大理,入住干預機構;
2025年8月9日,機構組織戶外活動,一凱掉隊。老師發現一凱走時后拖延近3小時才報警;
2025年8月13日,搜救人員在山澗中發現一凱,他已無生命體征;
2025年底:市場監管局對涉事機構吊銷營業執照,罰款5萬元;
2026年4月:一凱家屬向大理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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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凱媽媽供圖
02
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
一凱媽媽認為這本是一場可以避免的意外,一凱走失、死亡,跟機構和帶隊老師一連串的失職相關。
擅自改路線:將安全路線改為高海拔、明令禁止進入的未開發危險山區;
違規減配:規定“7名孩子配5名老師”,當日實際只派了4名老師;
分隊失控:分隊時不點名、不交接,兩隊老師互相以為一凱在對方那邊;
無人察覺:一凱掉隊超過40分鐘,沒有任何人意識到他不見了;
延誤報警:發現走失后不立即報警,自行搜尋拖延近3小時;
隱瞞在先:事發前約一周,一凱已走失過一次,機構對家長只字未提。
針對以上失職,2025年9月20日,一凱家屬向公安機關提交了一份刑事控告:一是機構經營管理人員天叔及4名帶教老師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二是機構涉嫌“非法經營罪”。
2025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最終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案件。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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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一凱家人再次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申訴。
2026年5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對此申訴給出“不予立案”的通知。這一次,警方連法定程序規定的紙質通知書都沒有給一凱家人。
03
公安機關的解釋
公安機關給出的解釋如下:
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機關認為:
第一,機構負責人及4名老師對王一凱的死亡結果“缺乏預見可能性”,即無法預見到孩子可能面臨生命危險;
第二,老師帶孩子進山的行為與孩子最終死亡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對于“非法經營罪”的控告,公安機關認為:
第一,“明日之光”是否實質從事教學活動,需由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公安機關不宜直接判斷。
第二,即便機構存在違規辦學,也不必然構成“非法經營罪”。該罪名主要適用于國家專營專賣、金融管理等特定領域,而違規開展康復培訓目前并未被明確列入該罪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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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凱媽媽供圖
2026年5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對一凱家人申訴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再次給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后,一凱媽媽與大理市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劉某進行了40多分鐘的通話。
大隊長給出的解釋如下:
第一,重大事故罪。
一凱家人報案的邏輯是:“機構有那么多失職,怎么能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大隊長的回答:“自閉癥干預機構沒有相關的安全管理規范,所以老師的失職也就不存在違反相關的安全管理規范,所以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于一凱媽媽提出的,機構及老師失職。
大隊長是這樣回應的:“改變路線算不算一個因?那也是的。看管不力算不算因?那是導致走失的。電話手表沒有綁定好,算不算因?那也算……”
但隨后他補充道:“過失致人死亡罪,他要占主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主因。目前來講,因為因太多了,所以達不到。”
同時大隊長強調,失蹤跟死亡之間沒有必然的等號。
一凱媽媽當場反問:“一個8歲的自閉癥兒童,他只有兩歲的智力,在那種深山里失蹤,難道不必然導致死亡嗎?”
第三,蒼山“未開發區域”到底能不能進?
一凱媽媽認為,機構帶孩子們進入的區域明確寫“禁止擅自進入蒼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大大隊長回應:“立了牌子,也可以進去,牌子不是封死的意思。”
他說:“那個橫幅是開始提醒你要進蒼山了,只是一個提醒,不是說不準你進入。海拔三千四百米以上是嚴禁進入的地方,才是需要登記才可以進入的。(一凱之前去的地方)你現在來大理那里也可以正常的進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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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凱媽媽供圖
第四,偵查工作屬于秘密,不對家屬公開。
一凱走失地點與發現地點之間,相隔一段險峻山路。家屬一直想知道:他是怎么走到那里去的?
大隊長回應:“這個屬于偵查階段的工作秘密,是無法提交的。”
第五,家長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于一凱媽媽的追責,大隊長回應中還提到了家長的失職。
大隊長:“你監護人,把一個孩子送到自閉癥干預機構,你進行了嚴格的審查了嗎?”
一凱媽媽:“我們不遠萬里把孩子送去,是因為信任這個機構。他已經營業一年多了。請問有哪條法律規定,家長送孩子去機構之前,必須自己去審查它的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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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凱媽媽供圖
從整段通話來看,公安系統的邏輯如下:
◆行業沒有安全管理規范→無法認定“違反規范”→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走失不等于死亡→因果關系不成立→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原因太多→沒有哪個人負主因→誰都不夠罪→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04
類似案件的處理
我們來看2起類似的案件。
案件一:教練懲戒致死案
2019年10月,7歲男童程某博在登封某武校學武,教練桑某明(無辦學資質)因其抵觸訓練而用戒尺擊打,并強令其完成危險的“平蹬”動作,未采取有效防護,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系頭部遭受鈍性外力致硬膜下血腫死亡。
追責過程:
初期:登封市公安局僅對桑某明處行政拘留14天、罰款500元;
家屬起訴撤銷行政處罰 → 鄭州鐵路法院支持;
2020年6月正式刑事立案;
2022年1月一審:過失致人死亡罪,判6年;
2022年4月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二:16歲少年沙漠探險身亡案
2021年7月,16歲高中生鄭博(化名)報名參與了中國探險協會主辦的“激越黃沙”青少年探險科考訓練營——7天完成100公里沙漠徒步,費用22,500元。
7月29日,程中路途最遠的一天。上午11點,鄭博明顯掉隊。同伴注意到他反應遲緩,腳步踉蹌。正午時分,氣溫逼近40°C。鄭博在離營地僅兩三百米的沙丘上倒下。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是全案最令人心碎的段落:領隊王某到場后判斷他“未中暑”,因為他“還能和人正常交流”。他讓鄭博喝了瓶藿香正氣水,然后領隊把他獨自留在了50°C的沙地上,自己返回了營地。
當領隊和司機30分鐘后再次去看他時,他的臉已經紫了。下午2點,鄭博在送醫途中停止呼吸。
事后媽媽李妍才知道,這是中國探險協會首次組織青少年沙漠探險活動,首次帶領未成年人進入騰格里沙漠。
追責過程:
- 事發初期,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經現場勘驗和尸表檢驗,初步認定: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 2021年9月,公安局改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
- 半年后,經尸檢報告重新調查,罪名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 2023年3月22日,一審在內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開庭;
- 兩名被告人中國探險協會副秘書長蔣某(組織者)、領隊王某(直接責任人)均對指控罪名存有異議;
- 法院未當庭宣判。
- 截至目前,該案判決結果仍未公開披露。
加上一凱的案子,這三起案件,它們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者身份各不相同,但它們共享著幾乎相同的故事結構:一個未成年人死了。他們的死亡,與機構的系統性過失直接相關。
但王一凱案目前的維權非常艱難,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三項罪名全部不立案,無一人負刑事責任。
王一凱家屬現在的代理律師徐秦指出:涉案帶隊老師均是大理本地人,對蒼山地形的危險性理應知曉,應當能夠預見到孩子走失后面臨的死亡風險。
登封武校案、沙漠探險身亡案都能被追責。為何一凱的案子,連立案門檻都跨不進去?
04
Deepseek 這樣說
關于一凱失蹤死亡的事件,我們也與Deepseek對話了多個環節。
對于“從法律角度看,除了行政處罰,其負責人是否還可能面臨其他追責?”的問題,Deepseek給出以下回答:
是的,完全可能。除了已被處以的行政處罰(罰款、吊銷執照)外,該機構負責人極有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行政處罰是針對其行政違法行為的懲戒,而民事和刑事責任是針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的法律追究。
一、民事責任:個人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主體:該機構注冊為“家政服務部”,屬于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這意味著,負責人很可能需要以其個人和家庭財產對機構的債務(包括侵權賠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賠償范圍:家屬已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由于機構已被吊銷執照,其財產不足以賠償的部分,負責人個人財產將用于清償。
法律依據:機構因嚴重過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兒童死亡,構成侵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是負責人面臨的最嚴重的法律風險。根據已公開的案情(組織特殊兒童進入未開發區域、安全措施嚴重缺失、導致一人死亡),負責人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重大責任事故罪(最可能適用的罪名)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分析:該機構組織的夏令營屬于“作業”活動。負責人作為組織者和經營者,明知或應知帶領自閉癥兒童進入未開發山區存在極高風險,卻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如足夠的人員配比、安全預案、風險告知),嚴重違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如被認定為“教育機構”)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分析:雖然該機構無辦學資質,但如果其組織的夏令營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實質上的“教育教學活動”,且其選擇的危險活動場地被視為“設施”存在危險,負責人也可能以此罪被追究。
過失致人死亡罪(作為兜底罪名)
如果上述特定罪名因證據或定性問題難以成立,司法機關仍可能以其嚴重過失行為直接導致死亡結果為由,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刑事立案的可能性:本案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社會影響惡劣,且行政機關已認定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公安機關完全有理由并很可能已經對此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一旦偵查終結,證據確鑿,檢察機關將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審判。
05
等待檢察院的答案
一凱案件暴露的,是整個自閉癥干預行業長期游走在監管盲區的現實:
·沒有戶外活動的專項安全標準;
·無資質機構可長期接收完全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兒童;
·走失風險的告知義務和應急響應機制幾乎為空白;
·出了事,因為“缺乏規范”,連法律追責的門檻都邁不進去。
一凱媽媽說:“我追究責任,不是因為恨,是因為怕。我怕別人的孩子再步一凱的后塵。如果我沉默了,下一個在山澗中逝去的,會是誰的孩子?
讓這件事能推動1000多萬孤獨癥者的權利保障,是我作為母親,能為他做的最后一件事。”
她說,時隔快三百天了,還是經常在深夜驚醒。腦海里反復出現的,是最后找到他時的那個畫面——一凱一個人,孤立無援,面對深深的山澗。
每次想起來,心如刀絞。
事情還沒有結束
2026年4月,一凱家屬向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了刑事立案監督申請,檢察院已正式受理,目前正在審查中。
這或許是整件事刑事追責最后一扇還沒關閉的門。
通話里,大隊長自己也說:“請檢察院來檢查我們的作業。”
那么,就讓我們一起等待檢察院的答案。
注:本文信息綜合自瀟湘晨報、紅星新聞、揚子晚報等媒體公開報道,以及一凱媽媽提供的電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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