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青評論
摘要
中青評論
把這筆糊涂賬查清楚,不只是為了還劉先生一個說法,也是維護金融機構公信力應有的態度。
近日,據澎湃新聞報道,河北省肅寧縣的劉先生,在銀行遇到了一樁難以說清的怪事。今年4月底,劉先生通過中國工商銀行App發現,自己名下有一筆2001年的一手住房購房貸款,顯示金額為9萬元,已結清,中間有一次逾期記錄。對此,劉先生表示自己當年只有19歲,根本沒有辦理過該筆貸款。然而,當他向工行肅寧支行反映此事,想要弄清事實的時候,該行工作人員卻回應稱:相關貸款資料超過檔案保存期限,已統一銷毀,無法提供原始簽字憑證。
銀行方面的回應,意味著這項貸款記錄,已經成了一筆無據可查的糊涂賬。然而,對劉先生而言,這筆賬卻不能就這么糊涂下去,必須有清楚的結論和說法。原因無他:過去存在的貸款記錄,尤其是有逾期情況的記錄,可能會對個人征信造成負面影響,劉先生未來如果有購房、貸款等需求,有可能因此遇到阻礙。如果實情如劉先生所述,涉事貸款記錄與其本人無關,銀行方面的回應顯然不負責任。退一步講,倘若這筆貸款真實存在,銀行方面也必須履行最起碼的舉證義務,不能只以系統記錄為憑。畢竟,系統里的信息只是一條數據,且完全由銀行管理,如果記錄背后沒有實實在在的證據鏈,誰也無法保證其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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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事發后,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劉先生曾選擇到肅寧縣公安局報案,卻被告知“已過追訴時效”。同時,劉先生還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滄州監管分局提交了書面投訴材料,目前暫未收到反饋。劉先生的主要訴求有二:一是銀行公開書面道歉;二是將購房貸款記錄刪除,恢復其名譽。
客觀而言,如果劉先生確實沒貸過款,這兩項要求都不過分。反過來說,如果銀行一方堅持認定劉先生有貸款記錄,則必須拿出過硬的證據,而不能循環論證,“用系統記錄證明系統記錄”。正如有律師所指出的:即便原始簽字憑證已不存在,當事方仍有其他舉證方法,如申請法院調取放款和還款賬戶的戶主信息、調取當事人同一時期在其他機構留存的簽名樣本、申請筆跡鑒定等。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若無法舉證證明貸款合同真實有效,則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實上,類似“被貸款”的案例,并非沒有可供參照的處理路徑。此前一些案件中,當事人也是在辦理信用卡、貸款或其他業務時,突然發現自己名下存在不良征信記錄。經過司法鑒定確認相關簽字、指印并非本人所留后,涉事銀行最終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時間久遠不能天然稀釋銀行的責任,更不能讓普通人無端“背鍋”。
正因如此,監管部門無疑有必要盡快介入此事,對劉先生名下這筆貸款的形成過程加以核查。當年貸款資金到底打入了誰的賬戶?還款資金來自哪里?貸款所涉房屋是否真實存在并完成交易?相關審批流程是否符合規定?這些問題并非無從追索。即便紙質檔案已經銷毀,也不意味著銀行能以一句“查不到”了事。對于專業金融機構而言,數據留痕、業務審慎、客戶身份核驗,本就是其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
這起事件最終如何認定,還需以權威調查結果為準。但至少有一點應當明確:不能讓一條沒有證據支撐的系統記錄,壓過普通人的合理申辯。銀行若能證明,就應把證據拿出來;若不能證明,就應依法依規糾正記錄、消除影響。把這筆糊涂賬查清楚,不只是為了還劉先生一個說法,也是維護金融機構公信力應有的態度。
撰文/楊鑫宇
編輯/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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