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春天,一場由自媒體博主掀起的學術打假風暴震動了整個學術界。從4月開始,科普博主“耿同學講故事”接連舉報多名高校學者的論文涉嫌造假,被點名者中不乏手握“杰出青年基金”“長江學者”等頭銜的資深學者。更令人深思的是耿同學的一句話:“沒有任何一篇問題論文,是官方自己找出來的”。這句話擊中了當下學術監督體系最痛的那個軟肋,我們太需要一種能夠讓公眾看得見、讓造假者躲不掉的制度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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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文藝行業對劣跡藝人的行業標注與聯合懲戒機制,一個值得認真探討的議題是:是否可以將經查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者,在公共學術平臺上標注為“劣跡學者”,使其學術失信記錄無處遁藏?
“劣跡藝人”制度的核心邏輯在于,公共平臺是行業資源分配的關鍵渠道,違背行業基本道德底線的從業者,不應再通過公共平臺繼續獲得曝光和影響力。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明確要求對涉毒、逃漏稅、嫖娼等違法藝人及失德藝人進行全面禁用,其參與制作的節目、代言廣告均被暫停播出或下線處理。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進一步規定,“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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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制度的威力,不在于讓違法者“消失”,而在于剝奪其繼續利用公共資源為自己牟利的空間。
學術領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邏輯。一位因學術造假受到官方處理的學者,其成果仍然完整地存在于中國知網等公共學術數據庫中,繼續被引用、下載,造假行為的懲戒效果大打折扣。如果知網能夠在這些學者的作者主頁上標注“劣跡學者”標簽,就像劣跡藝人無法在主流平臺上繼續露面一樣,讓每一位檢索者在查看論文時都能獲得完整的信息,那么學術失信的成本將真正落實到每一個人頭上。這并非要“封殺”學者的全部學術貢獻,而是要讓其失信記錄與其學術成果并列呈現,交由學術共同體自行評判。
制度設計必須建立在嚴謹的程序保障之上。耿同學舉報的案例揭示了另一個問題:學術監督不能總是依賴民間力量的個體努力。2026年1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集中通報了46名學者的科研不端行為,涉及抄襲剽竊、購買代寫服務、違規評審請托等多種情形,多名學者被取消項目申請資格3至7年不等。這些案例表明,官方并非沒有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而是處理結果的“可見性”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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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這些已經官方認定的失信學者,在知網等核心平臺進行標注,就能打破“處罰歸處罰,平臺歸平臺”的割裂局面。
同樣值得參照的是2026年3月正式施行的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其明確規定對違規行為可“取消一定期限內的相關資格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知網的“劣跡學者”標簽完全可以與這個數據庫實現聯動,讓標注有據可查、有規可依。標注的對象應當嚴格限定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技部、教育部等官方機構正式通報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者,并根據不端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設置分級標注和展示期限,確保程序正義。
當然,任何制度設計都不能回避其潛在的風險與成本。有人擔心,知網作為學術數據庫進行“劣跡標注”是否會侵犯學者的正當權益,是否會因標注失當而損害學術界的聲譽環境。這種擔憂并非沒有道理。劣跡藝人制度在實踐中也曾引發“一刀切”的爭議,部分關聯作品因此被無差別下架,給無關合作方造成了損失。學術領域的標注更需謹慎。因此,“劣跡學者”標簽的設計必須包含明確的復核和申訴機制。如果學者對認定有異議,應有暢通的申訴渠道;如果官方后來撤銷或變更了處理決定,平臺應同步更新標注狀態。
此外,標注需要借鑒廣電總局對污點藝人所涉劇目采取“分級分類處置”的做法,避免對所有被標注學者一刀切處理,而是根據失信的嚴重程度設置不同的標簽類型和展示期限。
更為根本的挑戰在于,目前知網的撤稿標注機制尚不完善,有研究指出高達45%以上的撤稿論文未在數據庫中標注“撤稿”。在這樣的技術和管理基礎上推動“劣跡學者”標簽,需要平臺和監管部門付出更多努力來提升數據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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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同學在接受采訪時說過一句話:“我內心深處是熱愛科研的,只不過我愛的科研是真正意義上的科研”。真正熱愛科研的人,不會容忍學術造假侵蝕學術共同體的根基。從耿同學的“孤勇者”式打假,到基金委批量通報處理結果,再到科技部出臺新的調查處理規定,我們看到了學術誠信治理的多重努力。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執行的效果在于信息透明。將學術造假的學者在知網等平臺標注為“劣跡學者”,并非是給個人打上永遠無法洗脫的烙印,而是建立一個讓學術失信記錄可見、可查、可監督的公共機制。
當一個學者因造假受到官方處理后,他的名字和成果不應仍然以完好的姿態出現在平臺上,繼續享受不應得的學術聲譽。劣跡藝人無法繼續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學術失信者也理應在公共學術平臺上留下應有的痕跡。學術誠信不應該是靠“耿同學”們的個人檢測來維持,而應該成為一種滲透在制度血液里的自覺。如果有一天,每一位科研人員在進行學術活動時,都能清晰意識到自己的每一個不端行為都將被公開記錄、永久可見,那么學術造假的成本才能真正高到讓絕大多數人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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