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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趙老先生欠周先生等繼承人180萬元債務未清償。期間,趙老先生將其名下一套房屋以2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前女婿小陳。
周先生等債權人認為,該房屋市場價值約400萬元,280萬元屬于明顯不合理低價,且受讓人為親屬,存在惡意轉移財產嫌疑,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房屋轉讓行為。
趙老先生辯稱,轉讓價格合理,且自己還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轉讓行為不影響債權人利益。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二是該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本案中,首先,親屬之間的交易價格不能簡單套用市場交易的70%標準判斷是否合理;其次,趙老先生除涉案房屋外,還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180萬元債務,轉讓房屋的行為并未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因此,法院駁回了債權人的撤銷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關鍵要點:
·必須證明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一般低于市場價70%才會被認定;
·必須證明轉讓行為"損害債權"——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
·親屬間交易價格判斷標準更寬松,法院更注重實質公平;
·如債務人有足夠財產清償債務,即使低價轉讓也不能撤銷。
建議:起訴前務必調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狀況,確認是否真的無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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