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緊接著提出訴訟離婚。在此期間,如何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人民法院如何在程序銜接中有效化解矛盾?
2025年4月,江女士與孔先生登記結婚。然而,婚后不到兩個月,孔先生便三次對江女士采取暴力行為,導致江女士肋骨、下巴、胸部等多處受傷,經公安機關委托鑒定,三次均構成輕微傷。2025年7月,江女士向人民法院尋求幫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迅速作出裁定,禁止孔先生對江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江女士,并同步向相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與此同時,江女士表示即將提起離婚訴訟。為避免離婚訴訟激化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向屬地婦聯發出持續性家事觀護委托,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監督與即將提起的離婚訴訟之間提供銜接支持。2025年8月,江女士正式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婦聯形成《家事觀護報告》,向人民法院詳細反饋保護令履行情況、當事人情緒狀態及糾紛化解的建議。2025年9月,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江女士與孔先生的對立情緒得以緩和,并就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配、撫慰金等事宜自愿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順利以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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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一、彰顯“零容忍”司法態度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通過構建包含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在內的多層次防治體系,體現了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
在家庭暴力防治實踐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形成了“行政+司法”雙重防線:對于情節較輕的家暴行為,公安機關會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而人身安全保護令則是人民法院通過裁定作出的民事強制措施,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在訴訟緩沖期實現動態防護
當受害人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擬另行提起離婚訴訟時,雙方因協商婚姻解除事宜,可能出現矛盾激化的風險。本案的突破在于,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探索引入社會力量開展協同防護及持續觀護。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同時,即委托婦聯開展全程家事觀護,婦聯社工在兩案過渡期提供跟蹤式情緒疏導與行為觀察,既強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效果,又緩沖離婚過程中的情緒沖突,為當事人營造相對穩定、可控的過渡環境。此外,婦聯等組織通過心理疏導和社會調查形成的《家事觀護報告》,為后續離婚糾紛處理提供了鮮活的社會視角與關鍵依據,有助于推動社會力量從協助執行走向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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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個案裁判到關系引導
家事審判的深層價值,不僅在于對是非曲直作出判斷,更在于引導雙方理性看待關系破裂的事實。該案成功以調解結案,其成效不僅源自對暴力的否定與對受害方的保護,更在于通過專業家事觀護,深入分析雙方對婚姻現狀的認知差異,減少對未來出路的迷茫與困惑。
觀護機制在提供心理支持的同時,以中立視角幫助雙方看清矛盾的根源,尤其引導施暴方認識到暴力對婚姻的徹底破壞,反思自己對親密關系的理解與期待。這為調解奠定基礎,促使雙方超越暴力表象,直面婚姻中深層的認知分歧,從而選擇以理性、負責的方式結束關系,停止傷害,走向各自新生活。這既體現了司法對個體處境與未來安全的深切關注,又展現了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中,引導理性解紛、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的積極價值。
記者:唐捷
通訊員:陸藝楷
編輯:陸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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