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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款,是被征地農民安身立命的血汗錢,每一分都關乎往后生計;涉及自身財產的協議,本該由本人親筆簽字、自愿訂立,這是最樸素的法理,也是最基本的權利。可現實中,總有基層組織越俎代庖,總有行政主體疏于核查,一句“代簽”,就想擅自處置百姓的私有財產,將公民的自主意愿拋之腦后。
近日,華資律所姚成山律師與實習律師李竹代理陜西安康確認行政協議無效一案勝訴,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的這份行政判決,給了被侵權人底氣:“未經本人同意、他人擅自代簽的協議,當屬無效”。這場看似標的不大的維權,守住的是普通人最核心的財產權益,更戳破了征地領域“代簽即有效”的荒唐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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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沒簽過字,莫名多了一份補償款暫存協議
家住安康的當事人本是村里的普通村民,名下0.62畝水田因集體土地征收被納入征收范圍。根據規定,征收事宜需由當事人本人簽字確認,然而2020年5月21日,一份以她名義簽訂的《補償款暫存協議》卻悄然生成——協議約定將征地補償款暫存至相關部門,并明確了存放期限、資金占用費等條款。但她自始至終“從未見過這份協議,從未參與協商,更從未親筆簽字”,協議上的簽名竟是村會計在既無授權、也未告知、更未征得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代簽的。
自己的錢自己說了不算,關乎切身利益的協議被他人隨意代簽,換作誰都難以接受。為了拿回屬于自己合理合法的征收款項,捍衛財產權益,當事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起訴請求確認這份被代簽的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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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百般推諉,試圖繞開責任、否定維權合法性
本是明擺著的“代簽侵權”事實,庭審中卻遭遇層層推諉,被告方的抗辯理由直指維權核心關卡,試圖從根本上駁回起訴:
抗辯一:案涉協議不是行政協議,屬于民事協議,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告主張,相關統征中心只是受托暫存補償款,并非行使行政職權,簽訂的是民事協議,當事人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直接駁回。
抗辯二:被告主體不適格,責任不該由市政府承擔。被告辯稱,統征中心是獨立事業單位,即便有責任也應自行承擔,與安康市政府無關,當事人告錯了對象。
兩道“攔路虎”讓簡單的維權之路變得坎坷。一邊是普通百姓,權利無大小,法治有溫度。在維權的道路上,每一個故事都承載著對公平正義的渴望和對自己權益的堅守。而“代簽”這一細節,卻引發了諸多爭議和法律思考。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這一判決猶如一盞明燈,照亮了被侵權人的道路:“未經本人同意、他人擅自代簽的協議應被認定為無效”,屬于百姓的征地補償款不應被隨意處置。這不僅是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更是對社會公正和公平的一種有力回應。徹底堵死了責任轉嫁的漏洞。
本案的核心裁判觀點:“未經同意代簽,協議因重大違法當屬無效”。這是整個案件的關鍵,也是最有意義的判決核心。法院查明,案涉協議上的簽名系村會計代簽,“未取得當事人任何授權,屬于無權代理、無權處分”;行政主體在簽訂協議時,未盡到最基本的核查義務,未核實簽名真實性、未確認當事人真實意愿,擅自訂立協議,違反依法行政基本原則,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確認2020年5月21日簽訂的補償款暫存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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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遇“代簽侵權”,記住這三點依法維權
這份判決,也給所有面臨征地、拆遷的百姓提了醒,遇到類似“被代簽、財產被處置”的情況,別忍氣吞聲,依法維權才有出路:
①守住“本人簽字”底線,拒絕任何無權代簽。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必須由本人親筆簽名,任何人(村干部、工作人員等)未經書面授權,代簽協議均屬無效,一旦發現被代簽,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提出異議。
②厘清權責主體,找準維權對象。征地相關行政行為,往往涉及下屬機構、事業單位,維權時無需被“主體推諉”迷惑,找準承擔責任的行政主體,依法提起訴訟,程序合法才能保障權益落地。
③索賠要足額,本金與損失一并主張。因無效協議導致財產被占用、資金受損,除要求返還本金外,還可主張資金占用費、利息等損失,依據法律規定足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讓自己蒙受額外損失。
附:法院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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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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