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開甜品店,在網上買了一個熊貓擺件放店門口,卻被人告上法庭索賠10萬,說侵犯了“展覽權”!女子:“賣的人你不追究,告我一個買的人,想錢想瘋了吧!”可結局卻令女子意想不到!網友:“很明顯挖好坑等著你跳!”
2025年,小林為了讓自己的甜品店更加漂亮,吸引更多顧客來消費打卡,就在網上花2000元買了一個“網紅熊貓擺件”。
這萌萌的樣子往店門口一放,店里的生意確實好了起來,很多人為了拍照都進店消費。
可是萬萬沒想到,因為這個擺件,她在今年4月份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說她侵犯了這個原創擺件的“展覽權”,張口就要10萬賠償。
小林當時一點都不信,這東西在網上賣了這么多,告的過來嗎?
而且自己花錢買的,放在自己店門口,又不是拿到哪里去展覽獲利,怎么就侵犯展覽權了?
小林沒有把這當回事,直到她接到法院電話,通知她開庭時間,這才慌了!
小林仔細看了一遍起訴書,確實是熊貓擺件的創作方將自己告了!
原告說她買的這個產品屬于盜版侵權產品,商家并沒有拿到他們的授權,屬于私自制作販賣。
而小林買回去擺在家里問題也不大,偏偏放在店門口!
這店鋪挨著路,人來人流,這不就是“間接展覽”,侵犯了“展覽權”嗎?
小林懵逼了,她一直覺得,自己花錢買的東西,那自己想放哪里就可以放哪里,怎么會這么講究呢?
現在因為一個擺件,張口要自己賠償10萬,自己開店都還沒賺到這么多錢呢,拿什么去賠?
于是小林哭著把這事情發到網上,她覺得自己太冤了!
她認為就算賠償,也應該是找賣家和平臺賠,而不是找她這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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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熱議】
“擺件是通過正規平臺買的,就算是盜版,也是平臺審核不嚴謹,錯不在消費者。如果這樣要被判賠償,以后網上東西都不能買了,誰知道是不是侵權?”
“這和之前的查不合格電動車有點類似,可以生產,可以銷售,但不能上路,所以消費者倒霉!”
“那是不是可以這么操作?明明好幾百塊錢的擺件,那個擁有產權的商家找人開個網店,幾十塊錢甚至十幾塊錢賣出去,大量的賣出去,然后他再一一地去找人賠償,那豈不是發了?”
【觀點看法】
這個類似事情其實早就有了。之前一個民宿,是另一個造型被另一波人起訴了,但是手段一樣的!
這甜品店老板的遭遇雖然讓人同情,但法律上的“坑”往往就藏在常識的盲區里。
這事情表面上看是版權方想錢想瘋了,但實際上給所有開店做生意的人上了一課!
你花錢買下的只是擺件的“物權”,從來不包括把它擺在店門口招攬生意的“商用展覽權”。
你作為普通消費者,買回家自己欣賞沒問題;但你把它放在甜品店門口,客觀上就是利用這個作品的可愛形象來吸引客流、賺取利潤,這就構成了商業性質的“展覽”。
只要沒經過原作者授權,這就是實打實的侵權。 就像你買了一本正版書,可以在家看,但不能私自復印了拿到街上去賣或者公開展覽收費,道理是一樣的。
那為什么版權方不告賣家,偏偏盯著小商家捏軟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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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這是維權圈心照不宣的“套路”。源頭廠家可能藏得深、跑路快,或者注冊個空殼公司根本賠不起;而實體店跑不了,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更容易掏錢和解。
不過,這位老板也別急著絕望。法律也留了后路,你可以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拿出你的網購訂單和付款記錄,證明自己是通過正規渠道買的,且完全不知情。
雖然這不一定能完全免除侵權責任(畢竟客觀上確實侵權了),但至少能證明你沒有主觀惡意,法院通常會大幅降低賠償金額,甚至免除賠償。
同時,你也可以申請把那個賣假貨的網店追加為被告,讓始作俑者出來承擔責任。
這事情也提醒大家,要學習一些法律知識,與其事后哭訴被“碰瓷”,不如事前多留個心眼,別讓你的創業心血,因為一個小小的擺件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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