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樓住戶的陽臺發生火災
火災事故認定書確認起火原因是
高空掉落火種引燃陽臺可燃物
該住戶將其樓上至頂層的所有業主、租戶
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各方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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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該起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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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廈A座17B房屋陽臺南側發生火災。消防救援人員接警后趕往現場將大火撲滅。火災發生時該房屋內無人,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陽臺及客廳部分墻壁及家具被燒毀。消防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確認,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種引燃該陽臺可燃物蔓延成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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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該房屋業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將其樓上的18B、19B、20B房屋業主、租戶及某物業公司均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包括家具、裝修損失、入住酒店費用、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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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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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定,18B內有抽煙習慣的蔣某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80%的補償責任,應向李某支付19.3萬余元;某物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對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應向李某支付4.8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蔣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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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不起眼的小小煙頭
實則是藏在日常生活中的隱形火源
因未熄滅的煙頭引發的險情
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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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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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石景山區一小區住戶家中陽臺發生火災。經調查,起火原因為該住戶在陽臺吸煙后認為煙頭已經熄滅,隨手丟棄的未熄滅的煙頭引燃陽臺上堆放的紙箱、塑料袋等可燃物所致。
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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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凌晨,豐臺區一停車場內一輛轎車突發火災,由于起火點位在車輛尾部,調查人員判斷這不符合車輛自燃的特征。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確定了肇事者為32歲的代駕小哥劉某。事發當晚,劉某一邊抽煙,一邊將自己的折疊電動車放入雇主車輛的后備箱,隨后隨手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地上便離去,未注意到扔煙頭的位置有一摞紙殼板。幾分鐘后,未熄滅的煙頭引燃紙殼板,火勢逐漸蔓延擴大,最終引燃轎車尾部導致車輛起火。最終,因過失引起火災,公安機關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14天的處罰。
3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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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凌晨,豐臺區一棟高層居民樓的27層陽臺處突發火災,萬幸消防力量及時趕到,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調查人員查看監控發現,起火前28層的住戶將未掐滅的煙頭扔至窗外,煙頭撞墻反彈至27層住戶的陽臺位置,隨后引燃了陽臺上的雜物。肇事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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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香煙持續燃燒的時間
為15分鐘左右
點燃后煙頭的表面溫度
可達200至300°C
中心溫度高達800至900°C
遠高于紙張、家具、綿毛織品等的燃點
所以極易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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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組實驗
來感受煙頭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所以吸煙的朋友請一定要注意
規避那些不好的習慣
避免因此引發的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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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趙鶴然、 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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