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公共安全推薦性技術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將正式實施。我們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疲勞駕駛。
根據認定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監測設備(視頻、ADAS、車載終端)顯示多次閉眼、點頭、打哈欠、視線偏離等疲勞行為;
詢問、訊問證實駕駛人精神恍惚、困倦、注意力難以集中仍駕駛機動車;
生活軌跡顯示前24小時睡眠不足6小時,存在連續熬夜、高強度勞作等情形。
依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3分。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9分。
疲勞駕駛易生事故
駕駛人疲勞時會出現視線模糊、動作呆板、精力不集中、反應遲鈍等現象,如果勉強駕駛車輛,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近日,在二廣高速湖南常德段,一輛小車行駛過程中,先是向左偏移、騎壓分道線行駛,隨后車輛持續向右偏移,在未減速的情況下徑直追尾前方大貨車。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小車損毀嚴重,所幸駕駛人許某規范佩戴安全帶,僅額頭輕微擦傷。
經了解,駕駛人許某當日獨自駕車從湖北前往深圳,夜間休息不足,途中進服務區休整未恢復狀態,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因困倦走神、駕駛狀態低迷,車輛偏移后追尾貨車,引發事故。最終,交警認定許某存在過度疲勞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并依法對其處以罰款200元。
近日,在京臺高速永清南收費站出口匝道,一輛物流貨車突然失控,車輛在路面劇烈左右偏移,連續八次撞擊護欄后才勉強停下。更驚險的是,失控全過程中,駕駛人黃某因突發頭暈、短暫暈厥,完全失去駕駛意識。
高速交警核查得知,事故的發生,是由于駕駛人黃某長期作息失衡,身體處于持續疲憊狀態。黃某每日凌晨4點出車,直至夜間10點才收工,休息時間零散匱乏,睡眠得不到保障。此次事發時連續駕駛時長未到4小時,但日積月累的身體疲勞,已然構成極高行車風險。高速交警對其開展嚴厲安全教育警示,并依法完成事故責任認定。
河北省交管總隊高速七支隊民警 張井松:長途行車易疲勞,困倦開車風險高。法律要求連續駕駛不超4小時,每次休息不少于20分鐘;但更要記牢:疲勞不分時長,透支不能硬撐。出車前務必睡足、不熬夜、不趕路、不僥幸,別讓一次硬撐,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編輯:王琴】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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