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明確了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標準參照貪污罪執行,將“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定為300萬元。
對于2026年5月1日之前實施的職務侵占行為,司法實踐面臨數額標準新舊銜接、司法解釋溯及力適用的重大爭議。 實踐中,有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論涉案數額高低,均應按照《解釋(二)》的標準量刑。
第二種觀點認為,涉案數額低于300萬元,因存在舊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司法解釋(規定),因此基于從舊兼從輕的觀點,適用舊規。超過300萬元,以《解釋(二)》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而舊規并無“數額特別巨大”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新規。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論涉案數額高低,均應按照舊規的標準量刑。
上述三種觀點各不相同,基于不同的觀點,辯護律師可能會作出各自不同的訴訟策略選擇。葉律師在與同行交流中發現,有的同行可能會對新舊解釋適用問題產生誤讀,最后以“適用新法可能會法定刑升格”為由規勸當事人認罪認罰。
立場先行,先說觀點:2026年5月1日前發生的職務侵占犯罪,無論案涉金額高低,均不得適用《解釋(二)》數額特別巨大標準進行量刑。
一、立法沿革及問題由來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職務侵占罪法條中的“數額特別巨大”并非自始就有。2021年3月1日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兩檔量刑基礎上,增設 “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檔次,實現該罪名三檔量刑結構完整化。在此之前,《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檔位僅有“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
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僅完成量刑層級增設,并沒有同步規定 “數額特別巨大” 的具體數額起點。彼時職務侵占罪唯一可適用的司法解釋,仍然是2016年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6解釋》)。《2016解釋》第十一條僅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立法增設量刑檔、司法解釋未跟進配套,直接導致2021年3月1日至 2026年4月30日期間,全國司法實踐陷入有罪名量刑層級、無統一數額標準的規范空白、實踐混亂狀態。
為了統一非國家工作人員類職務犯罪裁判尺度,“兩高”在《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標準直接參照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標準執行,由此,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標準直線下降(標準降低意味著入罪、升格量刑的門檻變低,新法整體量刑更重。),并且明確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300萬元。
二、爭議焦點:新舊司法解釋的適用爭議
《解釋(二)》施行后,新舊法的適用之爭,關系到不同量刑檔次之間的適用,甚至關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的適用,厘清法律適用邊界,既是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的現實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1〕5 號),有如下規定:
“二、 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 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上述規定簡單而言,在處理涉及司法解釋施行前的犯罪行為,應當遵守兩個準則:1.如果沒有舊解釋,則用新解釋;2.如果有舊解釋,則用舊解釋,除非適用新解釋會對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所謂從舊兼從輕,即:有新有舊,除非新的更輕,否則用舊的)。
有該規定可見,當職務侵占罪不涉及“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時,《2016 解釋》的標準明顯高于新施行的《解釋(二)》,處理結果也會明顯更輕。所以如果有職務侵占罪在《解釋(二)》施行前發生(且不涉及“數額特別巨大”),則應當適用《2016 解釋》。
然而,如果職務侵占數額超過300萬,應該如何選擇呢?
三、“沒有規定,就是沒有相關解釋”嗎?
上文已述,根據《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若不涉及“數額特別巨大”,則發生在2026年5月1日前的職務侵占罪,適用《2016 解釋》標準。
有觀點認為,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新增“數額特別巨大”的檔次后,原有的《2016 年解釋》僅規定了“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未明文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于規范空白,應當適用《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發生在2026年5月1日前,且數額超過300萬的職務侵占罪案件,適用《解釋(二)》中“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
葉律師認為,將“未明文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等同于“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是對《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中“相關司法解釋”的誤讀。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相關司法解釋”不應解讀為“對應規定”。《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稱是“行為時無相關司法解釋”,此處所謂“相關”,是指與該行為、該罪名、該法律適用問題直接對應的解釋規定,而非特指“有無對應情節”。《2016年解釋》就職務侵占罪而言,雖無“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但存在“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標準,上述標準本身就是職務侵占罪審判過程中,據以量刑的核心衡量因素,即便確無“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也不應認定為“無相關司法解釋”。
第二,“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是指針對本案所涉罪名及法律適用問題,行為發生當時完全不存在任何兩高制定的司法解釋(無論全文還是具體條款)可資適用,屬于規范上的空白狀態。
《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適用前提是:對案涉罪名及核心定罪量刑框架,行為時整體上不存在可據以裁判的兩高司法解釋;此時新解釋出臺后可回溯適用。
實踐中,部分罪名在設立初期確實缺乏配套司法解釋;此時,若兩高后續就該罪名出臺司法解釋,則該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施行后尚未審結或仍在處理的案件,均可依照新司法解釋辦理。比如,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襲警罪后,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前一直無專門司法解釋;因此,2025 年 1 月 18 日之前實施的襲警行為,在該日期后尚未處理或正在審理的,均可直接適用《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因《2016年解釋》無“數額特別巨大”標準而認為應當適用《解釋(二)》標準,忽視了同一內容司法解釋條款適用的統一性,也未考慮變相同罪異罰的情況。上文已述,若案涉數額低于300萬元,基于“有新有舊,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2016年解釋》而非《解釋(二)》。而若基于《2016年解釋》無“數額特別巨大”標準而認為應當適用《解釋(二)》標準,則將會造成同為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的司法解釋條款內,部分可適用而部分不可適用的情形,甚至因新舊解釋之間的量刑差異,出現變相同罪異罰的情形。
譬如,行為人涉嫌職務侵占299萬,按《2016年解釋》標準,雖然法定刑在3-10年,但同等條件下裸數層面常見落在約5-7年區間;而若該行為人侵占300萬,按《解釋(二)》標準,僅法定刑便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僅差1萬元,量刑結果懸殊,明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四、結尾
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 “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檔次,填補了原有立法漏洞,但未同步明確數額標準;2026 年《解釋(二)》統一參照貪污罪標準,是對未來行為的規范指引,不能反向約束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已經實施完畢的犯罪行為。
對于涉案數額超過300 萬元以上的職務侵占案件,司法機關應當恪守從舊兼從輕底線,適用《2016年解釋》而排除 300 萬元新規的溯及適用,結合全案情節精準量刑,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唯有如此,才能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維護刑事司法的確定性、穩定性與公正性。
[完]
![]()
葉東杭 律師
廣東知恒(前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數字經濟與網絡犯罪辯護部顧問,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辯護,撰寫稅務犯罪文章數十篇,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辯護經驗,曾辦理多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涉及建設工程、成品油、制造業、財務咨詢、出口貿易、自媒體行業。同時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