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公共安全推薦性技術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將正式實施。我們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疲勞駕駛。
根據認定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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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 監測設備(視頻、ADAS、車載終端)顯示多次閉眼、點頭、打哈欠、視線偏離等疲勞行為;
- 詢問、訊問證實駕駛人精神恍惚、困倦、注意力難以集中仍駕駛機動車;
- 生活軌跡顯示前24小時睡眠不足6小時,存在連續熬夜、高強度勞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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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
-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3分。
-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9分。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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