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男童小吳在舅舅家暫住期間,獨自外出乘坐電梯玩耍,后不幸墜樓身亡。警察上門排查時,家人才發現小吳出事。經警方調查,小吳系攀爬高層窗戶意外墜亡,排除刑案可能。事發后,小吳父母認為小區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向法院起訴索賠31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22日,湖北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監護人監管缺位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涉事樓棟部分樓層消防窗限位器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小吳墜亡存在一定的過錯,判令物業公司承擔10%責任,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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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天平和法槌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男童攀爬高層窗戶墜亡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31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7月,小吳(2017年8月出生)隨其母前往舅舅家暫住。7月27日11:53,小吳獨自出入4棟西側電梯玩耍;12:06,小吳從4棟高層墜落;12:07,外賣員經過發現死者并呼叫小區保安,隨后小區保安報警;12:20,110出警民警及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經救治,醫護人員表示小吳已無生命體征。下午1:00,警察上門排查時,家人才發現小吳出事。
事發后,當地警方調查核實:事發期間小吳進出4棟西側電梯時無人跟隨;5棟一住戶看到4棟高層有小孩頻繁攀爬西側電梯樓梯處窗戶并將身體探出窗外;4棟25樓送餐外賣員等待西側電梯時看到樓梯處窗外有物體墜落;對4棟、5棟所有住戶進行走訪未發現異常;對小吳遺體進行查驗發現其體表除高墜致傷外無其他傷痕。最終,認定小吳系攀爬高層窗戶意外墜亡,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小吳的父母在外地工作,每年暑假時將小吳送至舅舅家,事發時是第三年。事發前,小吳所居住的舅舅家中共4人,為小吳舅舅、舅媽、外婆以及舅舅2歲的兒子小某,小吳由其舅舅、舅媽、外婆代為看管。事發時,小吳舅媽在外地出差,小吳外婆中午飯后與外孫小吳及小某在客廳休息,后外婆將小某抱進房間睡覺,醒來后發現小吳不在家中,以為其外出玩耍,直到警方上門排查才知道小吳出事,舅舅中午飯后在自己房間上網……小吳父母認為小區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向法院起訴索賠31萬余元。
案涉樓棟事發時消防門未鎖閉,消防門外公共通道窗臺距離地面高度高于0.9米。某物業公司荊州分公司在部分樓層公共區域張貼了“禁止攀爬”等標識。
一審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物業賠償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吳父母所提供的證據既不足以證明某物業公司荊州分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也無法證明該公司行為與小吳墜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相反,證據充分表明監護人的監管缺位是導致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一審法院駁回小吳父母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小吳父母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湖北省《建筑節能門窗工程技術標準》(DB42/T1770—2021)第7.1.4條、第7.5.4條規定,案涉樓棟為34層的高層建筑,消防通道窗戶采用外平開窗,應當設置防止兒童墜落的防護措施。根據小吳父母提交的4棟30-34層消防通道窗戶開合情況視頻,可以看出消防通道窗戶雖安裝了限位器,但第32、34層窗戶限位器開合角度顯著大于其他樓層,客觀上存在安全隱患,增加室內人員墜落的風險。
該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者,負有對小區內設施的管理義務,且事發樓棟為高層建筑,其更應及時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后進行維修、更換,以降低安全隱患。但該公司在案涉樓棟部分樓層消防通道窗戶限位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下,沒有及時維修、更換,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增加了室內人員墜落的風險。
且本案雖無法確定小吳具體墜落樓層,但根據公安機關調查情況可以推斷為26-34層,該部分樓層中確存在窗戶限位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再結合小吳的年齡、體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本案無法完全排除某物業公司荊州分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與小吳墜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認為該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小吳墜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受害人小吳事發時尚不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從舅舅家中跑出玩耍,自行乘坐電梯上下樓,后攀爬消防通道的窗戶導致墜亡。受害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受害人墜亡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由某物業公司荊州分公司承擔10%責任。
經認定,小吳父母的損失共計1034644.5元。按照責任劃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某物業公司荊州分公司賠償103464.45元;某物業公司對荊州分公司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莉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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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和男友約會,15歲女生張某從家中臥室窗戶翻出,卻意外墜亡。女生父母隨后將女生的男友丁某及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各項損失30余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丁某與女生張某的意外墜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過錯,而物業公司對于張某的意外墜樓也不存在過錯,駁回了女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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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女生為和男友約會從家中翻窗時墜亡 資料圖
男友去找女生
女生從父母家翻窗外出時墜亡
一審判決書顯示,女生張某的父母訴稱,此前經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丁某通過“探探”App與張某認識,并與張某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且同居生活。雙方認識期間,丁某引誘張某共同通過消防走廊翻越至女生父母家中,還誘導張某從臥室窗戶翻越至消防走廊外出。案發當晚,丁某與張某進行約會見面,仍然引誘張某從臥室窗戶翻越進入消防走廊過程中發生墜樓事件,同時丁某也進入小區通過電梯進入消防走廊現場查看,卻沒有進行施救。
女生父母認為,小區的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條件,存在服務管理過錯,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是引起張某發生墜樓的原因,存在重大管理過錯。
此外,經濮陽縣公安局城南新區派出所進行調查認定,張某墜樓死亡不是他殺,不是刑事案件,是意外墜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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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父母起訴男友及物業索賠 資料圖
小區物業方辯稱,房屋和消防連廊的設計和施工均符合法定標準,此外,小區物業方認為,張某翻越臥室窗戶墜亡,其監護人和本人應當承擔責任,張某已經年滿15周歲,已經參加工作,對于自身安全應當有注意義務,根據其年齡、智力、文化水平等因素,對高空攀爬的危險行為也應當有清晰的認知。而張某父母是其監護人,對張某的動向未多加關注,未制止張某的危險行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
物業及女生男友均不存在過錯
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二被告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有過錯,是否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關于被告物業公司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張某死亡已由公安機關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墜樓,案涉房屋經驗收合格并交付給張某父母,張某父母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由被告物業公司對張某父母所居住小區的共用部分進行清潔、維護、排除妨害等一般性的維護和管理等。其一,張某父母提交證據并未顯示被告物業公司對案涉合格房屋進行了違法改造,該房屋與消防連廊間的距離以及消防連廊欄桿的高度,應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距離;其二,女生張某的父母主張被告物業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標示、門禁人臉識別系統未成功攔截丁某,存在物業服務過錯,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定該待證事實的真實性,且其提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未對此作出約定,上述兩個問題與女生張某墜亡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三,女生張某生前對于危險應有相應的判斷力,應認識到從其臥室翻越到消防連廊的危險性,其將自己置于極其危險的境地,已經超出了物業公司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綜上,被告物業公司對于張某的意外墜樓不存在過錯。
其次,關于被告丁某對于女生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丁某作為一名成年人,與尚未成年的張某結識,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其行為雖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結合原被告提交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案發當晚,丁某有誘導張某翻越臥室窗戶、發現張某墜樓而不施救的行為,丁某與女生張某的意外墜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鑒于本案特殊案情,法院需要指出,女生張某墜樓最悲傷的莫過于其父母,其沉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任何民事主體承擔責任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也不能超出行為人對法律的預期而判決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及丁某對張某墜樓沒有行為上的過錯,女生父母要求被告物業公司及丁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女生張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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