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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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形式之一,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發生矛盾的當事人之間組織協商、解決糾紛的社會活動。商標糾紛調解是指在當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解決商標糾紛的活動。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商標糾紛調解可以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以及訴訟調解。
上述三種調解形式各有特點。其中,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形成時間最早,在我國有深厚的傳統;行政調解起步較晚,且由于行政機關進行調解需要有相關法律的授權,所以行政調解能解決的糾紛類型較為有限;訴訟調解正在成為當事人優先選擇的調解方式,在眾多的調解模式中具有獨特的優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通過訴訟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該調解協議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從可執行的角度來說,訴訟調解對當事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同時,商標糾紛的復雜性使得商標糾紛的解決需要有專門的商標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法院對知識產權糾紛審理方面經驗充足,也可以比較深刻地了解和把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因此,訴訟調解成為當事人選擇調解的主要方式。
商標糾紛訴訟調解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彼此之間發生的商標權糾紛,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商標糾紛存在特殊性,除應滿足一般民事糾紛訴訟調解的特點外,訴訟調解還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專業性。商標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專業性問題,如商標糾紛侵權認定問題、商標相似混淆問題、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等,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調解員對商標有關專業問題非常了解,還需要調解員對復雜的法律規則、消費者認知等進行準確的理解。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在充分了解糾紛的情況下,能夠迅速、直接地抓住糾紛解決的要點,從而有助于節省糾紛解決的時間和費用。
二是高效性。在法院案件量和工作量日益增長以及司法資源持續缺乏的背景下,調解為當事人提供了快捷、高效地解決商標糾紛的方式。調解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立即開始談判,可以在較短時間內解決糾紛,大大節約了糾紛解決的時間。
三是靈活性。與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相比,商標訴訟調解更加具有靈活性,且可以采用創新的方式解決當事人長期以來未能解決的爭議。訴訟調解不受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的影響,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在達成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之前,都可以退出調解,不受時間限制。
四是非公開性。對于企業來說,公開的商標糾紛將可能直接影響企業的商業信譽和市場競爭力,可能影響企業股票價格或銀行授信。而調解具有非公開性,訴訟調解為商標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必要的隱私保護,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可以共同請求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內容摘自《商標代理合規實務》)
來 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商標糾紛調解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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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晏 如
責 編:孫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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