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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指南一旦正式施行,將成為填充了每一個操作細節的“全國統一辦案手冊”。
作者 | 布魯斯
5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案指南(公開征求意見稿)》(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至6月9日。
這份長達31.6萬字的重磅文件,是2024年12月《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局令81號)(下稱《辦法》)實施后,我國專利行政保護領域的首部系統性操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如果說《辦法》搭建了專利糾紛行政解決的制度框架,那么這份指南一旦正式施行,將成為填充了每一個操作細節的“全國統一辦案手冊”,它將有力扭轉長期以來各地專利行政辦案標準不一、尺度各異的局面,推動專利糾紛解決從“經驗判斷”走向“標準量化”的商業新時代。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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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必然性:
從制度框架到產業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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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指南的制定,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演進和產業發展需求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
從頂層設計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完善行政裁決制度”。2021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明確要求“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2024年12月發布的《辦法》作為專利糾紛行政裁決領域首部部門規章,僅作原則性規定,難以直接指導一線辦案,亟需配套操作細則。
從實踐痛點看,我國專利行政保護長期面臨“同案不同判”的突出問題。同樣的侵權行為和技術對比,在不同地區可能得出差異巨大的結論,極大增加了企業的維權成本和商業風險。更關鍵的是,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專利開放許可等新制度,因缺乏具體操作流程和判斷標準面臨“落地難”的尷尬。
產業界對此呼聲強烈。對于通信、醫藥、高端制造等專利密集型產業而言,專利糾紛的解決速度直接關系到市場份額的得失。司法程序動輒兩三年的周期,往往讓勝訴判決失去商業意義。企業迫切需要一個高效、專業、可預期的行政裁決渠道,能夠在數月內制止侵權行為,保住市場先機。
這份指南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專利行政保護正在從“制度建設”階段全面進入“效能提升”階段。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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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核心變化,
重構專利糾紛商業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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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擬將專利糾紛解決中的“模糊地帶”全部標準化、量化、流程化,讓每一個環節都有章可循,使專利維權從“賭運氣”變成“可計算”的商業決策。
(一)行政裁決全面標準化:維權預期從模糊到可計算
指南擬用大量篇幅統一行政裁決的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在侵權判斷方面,指南擬將《辦法》確立的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等進一步細化為具體的技術對比方法和判斷步驟,明確局部外觀設計、共同侵權、幫助侵權、教唆侵權的認定規則,并細化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和技術鑒定的具體程序,為復雜技術事實的認定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指南還擬針對中藥領域專利和標準必要專利這兩類特殊案件進一步明確侵權判定規則,回應相關產業的特殊保護需求。
在程序方面,指南擬對立案、舉證、口頭審理、裁決、執行等全流程作出統一規范,明確各個環節的文書格式。在立案環節,指南擬大幅簡化證明材料要求,明確僅以專利登記簿副本作為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材料,同時強化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評價報告的證據屬性。指南擬進一步細化《辦法》規定的3個月結案期限的執行標準,明確不計入辦案期限的具體情形和各類文書的送達時限,確保全國辦案節奏統一。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指南擬新增“確認不侵權的咨詢意見”制度,為收到侵權警告的企業提供一條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糾紛。指南還擬明確委托辦案的責任劃分,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公共事務組織承辦案件,但委托主體需承擔直接責任,既可緩解辦案力量不足的問題,又可保障辦案質量。
(二)新制度落地細則明確:關鍵產業競爭規則清晰
指南最大的亮點之一,是擬將《辦法》中確立的多項重大新制度轉化為可直接操作的辦案流程,讓這些新制度真正從紙面走向實踐。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方面,指南擬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管轄的三類重大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并詳細規定重大案件的立案條件、審理程序、證據規則和裁決方式。這對通信行業意義重大,長期以來跨區域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難以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有效管轄,國家局直接審理將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方面,指南擬用專門章節規定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的受理條件、審理程序、技術對比規則和裁決效力,裁決結果將作為國家藥監局審批藥品上市的依據。這可以為藥企提供司法之外的快速解決途徑,或將深刻改變醫藥行業競爭格局,既可以縮短仿制藥上市周期,也能幫助原研藥企業在仿制藥上市前及時解決專利糾紛。
專利開放許可糾紛調解方面,指南擬明確調解范圍、程序和效力,規定調解協議可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落地提供重要保障,降低中小企業獲取專利技術的成本和法律風險。
(三)行政調解精細化升級:成為低成本糾紛解決首選
指南擬對《辦法》規定的各類專利糾紛調解程序進行全面細化,明確不同類型糾紛的調解要點和文書規范。
指南在行政調解部分的最大創新是首次按糾紛類型分設9個專門章節,對專利權屬、發明人署名權、職務發明獎酬、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等每一類糾紛都制定針對性的調解指引,并增加相關指導案例,或將解決以往同類糾紛調解標準不一、尺度各異的問題。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指南擬系統整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發布的《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工作辦法(試行)》內容,圍繞專利開放許可的法律構成要件、相關當事人權利與義務、調解程序和案件類型等進行全面闡述,為這一新興糾紛類型提供清晰的解決思路和操作規范。
指南針對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專利賠償計算問題擬作出極為細致的量化規定,明確實際損失、侵權獲利、許可使用費倍數和法定賠償四種計算方法的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其中對許可使用費認定的規定尤為嚴格:關聯方之間的許可合同不能直接作為賠償依據,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合理性;許可合同必須實際履行,并提供銀行進賬單、發票、納稅憑證等佐證;對于一次性支付多年許可費的,應當折算成年均使用費后再計算賠償數額。
此外,指南還擬細化調解協議與司法強制執行的銜接流程,明確調解結案時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強化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這些細化規定或將讓行政調解成本低、周期短、靈活性強的優勢得到更充分發揮,使其成為企業解決簡單專利糾紛的首選途徑。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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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格局之變:
“行政+司法”雙軌并行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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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如順利實施,有望顯著改變我國專利糾紛解決的格局,或將逐步形成“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司法訴訟”三位一體、優勢互補的糾紛解決體系,其中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的作用有望顯著增強,與司法訴訟形成雙軌并行的局面。
對于企業而言,未來的專利糾紛解決策略將更加多元化和精細化:快速制止侵權選擇行政裁決;高額賠償索賠選擇司法訴訟;簡單糾紛解決選擇行政調解;也可以組合運用多種策略,如先申請行政裁決制止侵權,再提起司法訴訟索賠。
對于法律服務行業而言,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業務將快速增長,成為法律服務市場的新藍海,特別是藥品專利鏈接、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專利開放許可等新興領域將催生大量專業服務需求。同時,統一的辦案標準對法律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真正懂技術、懂法律、懂商業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對于整個產業而言,指南的實施將優化我國的營商環境,鼓勵更多企業投入研發創新,推動整個產業的技術進步和升級,同時減少惡意侵權和濫用專利權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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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企業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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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指南征求意見稿仍有需要完善之處,如技術調查官的選任和職責、電子送達的具體規則、重復侵權的處理等問題規定還比較原則。未來完善方向在于將指南確立的基本原則轉化為更加清晰、可量化、可評估的實踐規范,并通過技術創新和跨部門協作,不斷提升專利糾紛解決體系的整體效能與公信力,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無論如何,這份31.6萬字的辦案指南在未來正式公布后都將會成為我國專利行政保護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標志我國專利糾紛解決機制進入精細化、標準化、體系化的新階段。
對于企業而言,當前階段無需急于全面調整知識產權管理策略,但應當密切關注指南的制定進程,提前了解其核心內容和主要變化方向。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梳理在專利糾紛解決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積極參與征求意見工作,提出符合產業發展實際的建議,推動指南更加科學合理。同時,企業也可以提前著手完善內部證據體系,為未來運用行政裁決和調解工具做好準備。
日后若指南順利通過并正式實施,相信我國的專利保護將從“有沒有”走向“好不好”,從“制度建設”走向“效能提升”。那些能夠率先理解和運用新規則的企業,必將在日益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占據主動。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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