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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關于即將禁售禁用農藥管理告知書
各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
2026年6月1日起,全國將禁止銷售使用克百威、涕滅威、滅多威、氧樂果4種限制使用的農藥。現將有關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持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門店要盤點庫存,據實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2026年6月1日后,任何單位不得銷售,庫存產品立即封存,并進行無害化處置。對隱瞞不報、惡意傾銷、轉運藏匿、隨意丟棄等行為經查實依法從重處罰。
二、2026年6月1日起,農藥使用者全面禁止使用氧樂果、克百威、滅多威、涕滅威4種農藥。
三、2026年6月1日起,仍然繼續經營上述4種農藥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四、2026年6月1日起,仍然繼續使用上述4種農藥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禁用農藥。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理州農業農村局
2026年5月21日
編輯:向紅玉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前款規定的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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