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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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車上猝死 公交公司是否擔責
法院認定運輸合同關(guān)系成立死亡與客運行為無因果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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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在公交車上突發(fā)疾病,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引發(fā)社會廣泛關(guān)注,一名老人在乘坐公交車時未來得及購票,就因身體原因猝死,家屬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最終未獲支持。《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案專訪了承辦法官,還原案件的來龍去脈。
意外猝死引爭議
2024年12月16日,清晨7時32分,在上海市松江佘山汽車站,李老伯緩緩登上了一輛公交車。上車后,他找到座位坐下。
起初,一切如常。兩分鐘后,李老伯開始擦汗,同時出現(xiàn)喘息異常的情況。隨后,他閉上眼睛,靠在椅背上,像是在休息。車輛緩緩啟動,李老伯仍舊閉著眼,表情平靜,看不出有什么不對勁。
然而,7時35分,售票員走到李老伯身旁查看,輕拍他的肩膀卻沒有得到回應,售票員與周圍的乘客頓時感到不妙。隨后,售票員伸手探向李老伯頸部的脈搏,發(fā)現(xiàn)他已處于異常狀態(tài)。前排的乘客很快掏出手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由售票員接過電話與急救中心溝通。
7時43分,公交車穩(wěn)穩(wěn)地停在了與急救中心約定的地點,急救人員迅速沖上車,售票員則積極協(xié)助急救人員將李老伯抬上救護車進行搶救,可遺憾的是,老人最終因搶救無效離世。
對于李老伯的離世,他的妻子和兩個女兒都悲痛欲絕。在她們看來,公交車上沒有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急救設備,也沒有常備急救藥品,這讓李老伯錯過了寶貴的搶救時機。她們認為,事發(fā)后,公交公司遲遲不提供車內(nèi)的監(jiān)控錄像,缺乏對家屬的人道主義關(guān)懷。
隨后,李老伯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將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萬余元,另外支付2.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公交公司則認為,李老伯上車后沒來得及買票,雙方的運輸合同關(guān)系尚未成立。而且,李老伯去世原因是身體突發(fā)疾病,與公司的運輸行為沒有因果關(guān)系,售票員和司機也已在能力范圍內(nèi)盡力救助,公司不存在過錯,因此也不該作出賠償。
判后雙方未上訴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案涉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無違約行為。
對于第一點,法院認為,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在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但自其登上公交車并接受運輸服務之時起,雙方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guān)系已依法成立。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公益性和社會服務性,通常先上車、后購票(或刷卡)。本案中的李老伯正常上車乘坐,未能購票是因突發(fā)疾病陷入昏迷這一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所致,承運人不得以乘客未完成實際付費為由,就拒絕承擔合同項下的法定義務。”法官說。
法官表示,對于第二點,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經(jīng)醫(yī)院診斷,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并無因果關(guān)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的異常狀態(tài)至與急救人員交接,時間間隔為8分鐘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圍內(nèi)履行了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據(jù)此,松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救助義務有法定
近日,這起案件在被媒體公布后,引發(fā)了廣泛討論。
本案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承運人對患病旅客負有法定救助義務,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但是,法律并未要求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員達到醫(yī)護人員的專業(yè)搶救水平,而是要求其在能力范圍內(nèi)做到積極主動、不推諉、不延誤。”法官說。
法官解釋,本案中,面對李老伯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公交公司司乘人員沒有消極等待或?qū)罾喜弥焕恚茄杆僦鲃硬扇×艘幌盗写胧ǘ啻螄L試喚醒、及時探查生命體征、與急救人員溝通、主動調(diào)整行車路線、協(xié)助搬運病患等。這一系列行動連貫、及時,盡管最終未能挽回李老伯的生命,但已充分體現(xiàn)了承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的負責任態(tài)度,應當予以肯定。
反之,如果司乘人員對明顯異常的乘客置之不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誤呼叫救援,則可能被認定存在過錯并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乘客,特別是身體狀況特殊的旅客,出行時需對自身健康安全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每一位社會成員首先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同時,法官也提示公共交通運營企業(yè),在現(xiàn)有條件下,應進一步加強對司乘人員的應急救助常識培訓,完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提升服務設施的保障水平,共同營造安全、友善、負責的公共交通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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