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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有這樣的疑問:既然已經和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拿到了明確的量刑建議,到了法院是不是就沒有任何爭取空間了?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很多人感覺只要簽了字,刑期基本就板上釘釘了。
法院理論上完全可以判處比檢察院量刑建議更低的刑罰,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確實很少見,職務犯罪案件更是難上加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明確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注意這里用的是 "應當采納" 而不是 "參考",這意味著量刑建議對法院有很強的約束力。
職務犯罪案件之所以比普通刑事案件更難突破量刑建議,核心原因在于這類案件的量刑建議往往不是檢察院一家說了算。很多家屬不知道,職務犯罪案件在移送檢察院之前,已經經過了監察機關長時間的調查。涉案金額、退贓情況、認罪態度、配合程度這些關鍵量刑情節,監察機關都已經掌握得非常清楚。根據《監察法》第 34 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的,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而且《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意見》明確要求,如果司法機關不準備采納監察機關的意見,必須提前進行溝通。這就意味著,最終的量刑建議其實是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經過多輪溝通后形成的共同意見,法院面對的是兩家機關的聯合意見,自然不會輕易突破。
但這絕不意味著法院完全沒有調整的權力,法律還是留下了明確的例外情形。 首先,如果案件本身存在根本性問題,比如不構成犯罪、認罪認罰不是自愿的、罪名認定錯誤或者存在非法取證等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法院當然可以不采納量刑建議。其次,如果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比如刑期明顯過重、遺漏了重要的從寬情節、主從犯認定錯誤或者涉案金額計算有誤,法院可以要求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只有在檢察院拒絕調整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依法直接作出判決。
還有一種非常重要的情況,就是在審判階段出現了新的重大從輕情節。 比如當事人有新的退贓行為、新的立功表現、新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與被害人達成了新的諒解協議。這些在量刑建議形成時沒有考慮到的情節,法院會依法予以考量,從而可能在量刑建議以下判處刑罰。
真正決定刑期的關鍵階段,其實是在監察調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而不是法院審判階段。 很多家屬喜歡拖到最后再做工作,覺得只要退了贓就行,但實際上什么時候退贓效果天差地別。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可以適當放寬;而在審判階段才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會適當縮減。特別是在監察調查階段主動退贓,更容易推動監察機關主動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這個建議對最終量刑的影響遠比法院階段的退贓要大得多。
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刑事案件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不是到了法院才開始爭取,而是要提前布局、提前準備。如果確定走認罪認罰的路線,就要盡可能在最早的階段把所有能爭取的從寬情節都落實到位。等到量刑建議已經形成,再想讓法院大幅調整,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難度極大。
本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 34 條、"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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