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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作為一種無償財產處分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頗為常見。然而,房產價值巨大,贈與行為一旦完成,物權變動即產生終局性效力,贈與人難以輕易反悔。實踐中,因贈與后悔、受贈人背信、意思表示瑕疵等原因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對于此類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磊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裁判實踐,就房屋贈與中的核心法律問題予以梳理,以供參考。
產權轉移前的任意撤銷權
房屋贈與區別于買賣行為的顯著特征在于其無償性和單務性,正因如此,法律賦予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后悔”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就是所謂的任意撤銷權,其核心在于“權利轉移之前”這一時間節點。
對于房屋而言,物權轉移的標志并非交付鑰匙或實際入住,而是依法完成不動產登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即便贈與合同已然簽訂,只要尚未完成不動產變更登記,贈與人原則上仍可行使任意撤銷權,但經過公證或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除外。丁磊律師指出,實務中不少當事人誤以為簽訂贈與協議即等于“送出去了”,實則物權未轉移之前,贈與人的撤銷權依然存在,這一認知誤區往往導致當事人錯失維權良機。
法定撤銷權與意思表示瑕疵
當房產已完成過戶登記,任意撤銷權隨之消滅,但這并不意味著贈與人再無救濟途徑。《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法定撤銷權: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種撤銷權不受贈與是否公證、物權是否轉移的限制,只要出現法定事由,贈與人即可依法主張撤銷,并可要求返還已交付的財產。
此外,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瑕疵亦是糾紛高發領域。若贈與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實,如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為規避政策假意贈與等情形,則可能因構成虛假意思表示而被認定無效;若贈與系基于重大誤解作出,贈與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丁磊律師強調,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贈與糾紛的審理并非僅看合同表面文字,而是綜合考量雙方真實意思、履約行為及公平原則,部分撤銷亦屬可行之裁判路徑。
房屋贈與事關重大財產權益,絕非簡單的一紙協議可以定讞。丁磊律師認為,贈與法律關系的核心在于“真實意思”與“物權公示”的雙重檢視:對內須確保意思表示真實無瑕疵,對外須完成不動產登記以實現物權變動。建議當事人在進行房產贈與前,充分評估贈與動機的法律穩定性,妥善約定附隨義務并以書面形式固定;若確為臨時性產權變更目的,應簽訂內容明確的借名或代持協議以防范風險。發生爭議時,宜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綜合運用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意思表示瑕疵等多重救濟機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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